丁某和臧某都曾有过不圆满的婚姻,两人各自离婚之后在网上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两年后两人分手,臧某却突然提出要向男友索要20万元,原因是丁某在两人恋爱期间承包了建筑工程挣了笔钱,臧某觉得自己有份分一点。不过经法院一审二审后判决,驳回了臧某的诉讼请求。
男友不认可曾经同居
臧某称,在2010年她和丁某通过网络聊天相识,当时丁某在青岛从事建筑工作,而臧某还在云南老家。之后臧某不远千里从老家到青岛,到丁某工作的工地找他。臧某说,当她见到丁某的第一眼时,觉得这个男人挺实诚,就决定和他生活在一起。臧某和丁某在青岛同居了一个多月之后两人一起回到云南,把臧某的家人从老家带来了青岛。这次回青之后,两人开始在青岛打工。
据臧某称,当时丁某承包了青岛一建筑工地的分包工程,并因此挣了不少钱。
2012年两人因为感情不和而分手,分手时臧某以两人存在同居关系为由,向丁某索要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他承包工程所得的20万元收益。
“丈夫”名上了父亲墓碑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臧某将丁某起诉至法院。在法庭上,臧某提交了几张图片,证明她父亲过世之后,家人将丁某的名字刻在了老人墓碑之上,并冠以“婿”之称,臧某说,她和丁某虽然没有领证,但已经在老家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举行过婚礼。同时臧某还拿出了丁某在青岛的暂住证,证明两人的同居关系。
但是对于臧某的说法,丁某并不认可。首先对于墓碑一事,丁某称并不知情,双方没有举行过婚礼,两人也只是一般的朋友。而暂住证更是不合常理,“她有我的暂住证属于违法的,而且暂住证也无法证明同居关系。
”
男方称独自经营工程
除了同居关系之外,臧某还向法庭提交了和工程相关的文件,证明丁某承包工程发生在两人同居关系期间。不过丁某称,臧某提交的是一份没有生效、没有最终签订的合同,即使合同成立,臧某也应该证明她也参与过项目的共同生产经营。不过丁某称,他所承包的工程是自己单独促成的,并没有与臧某共同生产经营,所以收入与臧某没有关系。
不是同居也没参与经营
法院审理认为,臧某称她和丁某之间存在同居关系,但并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另外臧某也没有证明和丁某一起对承包的工程进行经营管理。因此臧某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经一审判决,驳回臧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臧某不服,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