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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岛:拆迁签约率须95%以上 两种安置补偿方式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刘海龙 2014-11-26 06:13:37 字号:A- A+

    黄岛区出台《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管理办法》明确了安置补偿和建设标准

    早报讯 昨日,记者从黄岛区获悉,为加快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该区出台了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管理办法》,将黄岛区新型农村社区分为城中村改造型、功能区整合型、特色农业型和传统农业型四类,将因地制宜予以分类实施,并明确了村民安置补偿方式及社区发展、公共用房建设标准。

    因地制宜分四类实施

    《办法》中提到,依据新型农村社区总体规划、建设功能布局、村庄地域分布和产业带动等条件,将黄岛区新型农村社区分为城中村改造型、功能区整合型、特色农业型和传统农业型四类,因地制宜,分类实施。

    在安置补偿和建设标准方面,《办法》提出,特色农业型社区的村民安置要选择部分产业特色鲜明、基础条件较好的镇驻地村等,规划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引导广大农村居民逐步向社区和城镇集中居住,在村民自愿的基础上,可以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村民安置区,集中安置村民。

    传统农业型社区村民安置可采取农民自建房的方式进行,相关镇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农村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前提下,选择地理位置较好的区域作为村民安置区,引导村民自愿投资建设安置房,建设风格要体现乡土风貌、生态环保。具备条件的社区也可以采取统一规划建设农民安置房、农民经济适用房的方式,对具备审批宅基地条件的村民,不再审批宅基地,可以申请自建房或购买农民经济适用房。

    两种安置补偿方式任选

    特色农业型社区村民安置可采取房屋安置或货币补偿的方式,由村民自行选择。房屋安置补偿标准以当地一个合法的标准宅基地单位为基数,每个宅基地单位可安置建筑面积不低于90平方米且不高于120平方米的多层楼房,或安置建筑面积不高于140平方米的高层楼房。宅基地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等按成本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村民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总金额按应安置楼房的货币补偿金额和宅基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等按建安成本评估值之和进行结算,同时给予应安置楼房货币补偿金额5%的奖励。应安置楼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村民宅基地上应安置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和该区域同类房屋市场价格结算。该区域同类房屋市场价格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并进行公示。

    无论选择哪种补偿方式,《办法》还明确将按照每户1000元的标准发放搬迁补助费;搬迁奖励每户2.4万元。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过渡补助费按照租房区域情况确定,按照每个标准宅基地每月800-150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0个月;选择房屋安置的,临时过渡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据实发放。

    签约率95%以上启动实施

    《办法》指出,各镇(街道)对社区建设改造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了解房屋所有权人的改造意愿。改造同意率达到95%以上项目的所在镇(街道)负责组织村(居)委会、企业等相关单位与区国土、规划等部门充分对接,依据摸底情况,拟定初步可行性分析报告,报区房屋征收拆迁管理委员会研究批准。

    经批准后,由区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由所在镇(街道)负责组织村(居)委会、企业等相关单位按规定确定设计单位,依据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安置区户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区规划部门审定后进行公示。镇(街道)将批准的社区建设改造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天。公示后,签约率达到95%以上(楼房签约率达到100%。对剩余的未签约户要保证限期拆迁,不得影响安置房及重大项目建设)后,报区政府正式批准启动实施。 (记者 刘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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