崂山风景区属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年接待游客200余万人次,是我市重要的对外窗口。为了加强崂山风景区的保护,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万振东作《关于<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草案)的说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范围涵盖五个街道辖区
本次立法的对象为崂山风景区,包括沙子口、王哥庄、北宅、夏庄、惜福镇等五个街道办事处的全部辖区(包括海岛)及鹤山在即墨市的部分,总面积471.5平方公里。
根据景观价值和保护需要的不同,将风景区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严格控制一级保护区内的建设活动,禁止新建、扩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其他与风景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严格限制与风景游览无关的建设,控制建筑高度、体量与密度;三级保护区内应保持生态缓冲区与景观廊道,避免建设地带连片发展。
对于村(居)民住宅建设,一是严格控制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但允许改建。二是适当开放二、三级保护区,允许二、三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但要符合风景区规划和批准的建设条件以及建筑体量、高度、密度、污水处理设施等要求。
保护不得擅自截留水体
关于风景资源保护,《条例(草案)》根据风景区保护管理需要,对风景区内的地形地貌、水体、树木、人文景观等风景资源以及相关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进行了规定,并针对崂山的风景特色,突出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对水体、水流保护,要求保持自然状态,不得擅自截流、改向或者作其他改变;二是森林防火,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防火要求;三是规定了风景区外围保护地带、海域保护区的保护要求,以保护崂山风景区海上名山、山海相依的整体特色。
在社区发展和居民利益保护方面,既要建立景区与社区融合发展机制,也要建立风景区补偿、补助机制。首先是生态补偿,对因风景区的设立、保护而使发展受到影响的地区、组织和个人,市、相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二是征收、征用补偿,对确需征收、征用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土地、山林、林木、房屋等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三是财产补助,对构成风景资源的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等财产,根据其所处位置和景观价值不同,给予适当补助。
处罚违法乱建可罚百万
《条例(草案)》重点针对违法建设、修坟立碑、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违反防火管理、破坏旅游秩序等社会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设置了相应的处罚条款。例如,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其他与风景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严格限制与风景游览无关的建设;三级保护区内应保持生态缓冲区与景观廊道,避免建设地带连片发展。若违反以上规定,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风景区内禁止开山、开矿、采石、采砂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违反者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保护崂山大事记
●1990年市政府制定了《青岛市崂山风景区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又进行修正。
●2002年,市政府提出了关于《青岛市崂山风景区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但因对立法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此议案被搁置。
●2013年在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张录等十四名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制定<青岛市崂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议案》(第十八号议案),大会主席团决定将其作为大会议案,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办理。
●2014年市人大常委会将《青岛市崂山风景名胜区条例》列入制定地方性法规计划。(记者 王婷 实习生 刘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