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3.15】
随着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到来,消费维权案例也备受关注。青岛新闻网联合市工商局12315热线办公室推出“天天3.15”栏目。希望通过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增强您的维权意识。
您遇到侵权事件,也可登陆青岛新闻网网上维权爆料平台反映,或拨打爆料热线:68873528。
>>>>相关链接:【天天3.15】维权案例 酒店无权禁止自带酒水
青岛新闻网3月12日讯 “三包”商品商家故意找借口不给退货怎么办?租的房子没到期房主却要租客搬走又不给退钱该咋办?……随着当前消费市场的多元化,消费者遇到的维权问题也是五花八门。和市民生活息息相关关的案例中,如果您购买的“三包”商品,退换期限内商家却故意找借口不给退货,商家会面临最高50万元罚款,甚至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租的房子没到期房主却要租客搬走又不给退钱,是违法行为,剩余租金不但要退,还要承担预付款的利息。
“三包”商品7日内不退货 商家最高罚款五十万
梁女士在商场购买了一条真丝裙子,第一次穿着就在路上发生了脱丝现象,梁女士当时在公交车上非常尴尬,随后找到商家,商家承认是质量问题同意给梁女士修理一下,梁女士感觉这样的质量不敢再穿了,但商家不想给退货。
青岛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提示:依据2014年3月1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根据第五十六条第八款规定:“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经营者有此情形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另外,经营者有此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电视机维修不超3个月 否则免费调换产品
吕女士家的电视机购买于2014年5月,使用至当年10月电视机出现主要配件故障,售后称需要拉回厂家维修,吕女士询问大约需要多久,售后称无法给出明确时间,修好自会送还给消费者。三个多月过去了,售后称仍在维修当中,让吕女士耐心等待,吕女士不知道要不要继续等下去……
青岛工商局12315提示: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根据第十三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旧用和待修的时间。”
合同未到期 法律保护可退房租
丁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租赁了一套房子自己居住,因为中介和房东的问题,现在房东要求收回房子,中介和房东要求丁先生必须于一周内搬出去,可丁先生的合同还没到期,丁先生要求中介把剩下的房租退还,中介却总是拖着不处理。
青岛市工商局12315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如经营者违约,消费者可要求按原合同履行或赔偿。
不遵守约定 提车临时加价可拒绝交易
施先生去年11月份在一家4S店买车,约定今年1月15日提车。结果1月10日施先生接到业务员通知,可以去现场提车。到了现场后,业务员告诉施先生他的车子被另外一个客户先提走了。业务员在安抚他的时候表示,最近买车的人特别多,供货压力大,如果交5000元费用,可以安排“优先提车”,施先生感觉这是商家为多收钱而设的“陷阱”。
青岛市工商局12315提示:根据《新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根据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记者 朱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