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竞选社区主任时,车某眼看预选票数落后,便伙同社区的财务人员王某,将收缴的100万元场地租赁费私自挪用,并在选举中发放。日前,经本市两级法院审理认为,车某、王某均构成挪用资金罪,并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三年。
据了解,2001年至2011年11月,车某曾担任中韩街道车家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而王某曾于1997年至2013年11月,担任该社区居民委员会会计,负责该社区的财务收支款项、居民福利开支等。
据车某供述,2011年11月下旬,其为选举准备了300万元,因担心钱不够用,便让王某想办法准备钱备用。王某随后告知车某,几家车行的租赁费到期了,并提议可以催收上来由其备用,而不是存入社区账户。2011年11月27日至29日期间,王某收取五家车行租赁费共计人民币105万余元。同年12月1日下午,因车某的预选票数落后,他便打电话叫王某把从车行收取的100万元租赁费送过去。随后,车某将钱交给他人在选举中发放了。
案发后的2013年12月27日,车某的亲属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人民币100万元;2014年1月2日,王某的亲属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剩余的5万余元。
后经崂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车某、王某身为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均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一审判处车某有期徒刑四年,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人的退赃款人民币105万余元及利息,发还车家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一审宣判后,二人均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中,王某认为,其系从犯,应对其判处缓刑的上诉。对此,市中院认为,王某受车某指使具体实施了收取租赁费不入集体账户,并提供给车某个人选举使用,其主观故意明显,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依法不应判处缓刑。
日前,经市中院二审审理,做出了维持原审判决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