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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岛两起违法企业事故致两人死亡 分别罚款25万

来源:大众网 作者:蒋甜 2015-04-09 06:44:39 字号:A- A+

    大众网青岛4月8日讯今天,大众网记者从市安监局了解到,黄岛区两起违法企业事故造成两人伤亡,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属企业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所致,分别对事故单位处以二十五万元罚款。下一步,市安监局将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督促企业安全生产。

    黄岛区“2·4”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爆炸事故

    2015年2月4日,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黄岛区中国石化青岛炼油化工有限公司1201罐区东侧进行冷凝水回收项目施工作业时,电焊作业点附近的含油污水井发生爆炸,爆炸压力波将含油污水井上的水泥盖板掀翻,掀起的水泥盖板将一名工人砸伤致死,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事故是因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施工作业人员违规操作,企业安全制度不完善,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而导致的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青岛炼化公司用火审批不严,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对外协队伍的安全监管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的处理建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规、规定对北京燕华公司和青岛炼化公司分别处以罚款二十五万元和二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6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个人给予处理。

    黄岛区“2·7”烟台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高处坠落事故

    2015年2月7日,烟台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在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2号船坞进行造船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导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事故是因太平洋公司没有制定工作舱内照明线路突发故障停电应急处置方案和操作规程,使从业人员在突然停电后无章可循、盲目操作;对盖成虎等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无法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没有督促盖成虎等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而导致的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北船重工对承包单位太平洋公司没有尽到安全协调、管理、检查的法定义务,没有按照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服务商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保护协议》的要求,对太平洋公司安全制度建设、安全教育培训状况、隐患排查治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佩戴、现场应急措施等情况进行详细的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的处理建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规规定对烟台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和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处以罚款二十五万元和二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2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个人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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