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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掉进电梯井自担八成责任 不满上诉获赔55万

来源:青岛晚报 作者: 2015-04-18 13:14:12 字号:A- A+

    坠入电梯井并跌到了正在运行的电梯轿厢上,即墨市服装批发市场业主赵作某多处受伤,随后一纸诉状将电梯管理使用人告上了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他具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判决他承担八成责任。上诉后,二审法院依旧维持原判。市检察院调查后,认为法院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于是提请省检察院抗诉。昨日,记者从市检察院获悉,这起案件最终由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而作罢。(记者 徐美中)

    事发

    等货梯坠入电梯井

    2009年12月30日12时许,赵作某用小推车给客户送货至该市场C区四楼停车场后,在等待货梯过程中,从4层层门坠入电梯井,跌落到正运行至1层的电梯轿厢上。经公安和消防部门出警营救,赵作某被紧急送医治疗,并被诊断为失血性休克、胸腔积液、肺挫伤、多发面骨骨折等,后住院治疗50余天。 2010年4月8日,赵作某将事故电梯的管理使用人——即墨市市场建设服务中心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各种费用823459.55元。

    庭审过程中,法院就涉案电梯的4层层门是如何打开脱落及赵作某是如何坠入电梯井展开调查,赵作某代理人称其已记不清受伤经过。 2010年6月19日,经法院委托青岛万方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赵作某身体损伤构成四级伤残一处、七级伤残一处、八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一处。经被告单位申请,即墨市法院委托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电梯运行情况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认为,事故电梯事故层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且当轿厢未停靠在层门开锁区域时,层门本身无法自动打开。

    判决

    自己举证担责八成

    2010年12月21日,即墨市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如果赵作某正常乘坐电梯并随轿厢一起坠落,则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由市场方举证证明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赵作某系从4层层门坠入电梯井内并跌落至轿厢之上受伤,即是从建筑物上坠落受伤而并非是因为建筑物坠落导致受伤,并不能适用上述过错推定原则,应当由赵作某对市场方具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赵作某应当对4层层门如何脱落及如何非正常坠入电梯井并跌落至轿厢之上受伤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否则应当由赵作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另外,涉案电梯在事发时未经过质监部门的定期检验,虽然与受伤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服务中心作为电梯的管理人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具有一定的瑕疵,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法院认定对该次事故应以赵作某承担80%责任,市场方承担20%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即墨市市场建设服务中心赔偿共计151207.54元,驳回赵作某其他诉讼请求,事后双方均提出上诉。2011年5月11日,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转机

    省检察院责令再审

    二审法院出台判决结果后,赵作某向青岛市检察院提出申请监督。经调查后,市检察院认为法院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遂提请山东省检察院抗诉。 2012年10月24日,省检察院作出民事抗诉书,认为一审、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检察官表示,市场方没有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法定义务,事故电梯在2008年10月26日已经到期需要检验,但是市场方未提供按规定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证据,可认定故障电梯已经过了检验期而未进行检验,但是仍在继续使用,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而赵作某只要证明市场方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造成自己受到伤害,就完成了举证责任,对方欲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必须证明本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终审判决认定的检测结论排除了事发时4层层门自动打开导致赵作某坠入电梯井受伤的可能,应由赵作某对其如何进入电梯井并跌落至轿厢之上受伤做出合理解释或说明,错误地分配了举证责任,属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结果

    达成55万赔偿协议

    2013年4月17日,山东省高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指令青岛市中级法院再审本案。再审过程中,经青岛市中级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2014年5月20日,青岛市中级法院作出民事调解,即墨市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共计付给赵作某55万元,本案纠纷就此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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