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昌在担任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工程建设管理处处长兼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多家公司谋取私利,非法收受他人938万元,最终,经市中院审理,李国昌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
2004年至2012年期间,李国昌先后利用担任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工程建设管理处处长兼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等职务便利,为多家单位、个人在工程招投标、清缴工程欠款、评选优秀项目经理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妻子刘建红(另案处理)收受公司负责人现金、购物卡价值人民币772.5万元,美元12万元,欧元8万元。
李国昌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并且退赔了全部赃款,同时检举揭发了孙兆军、王守伦受贿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李国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退缴全部赃款,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 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40万元,受贿非法所得人民币938.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但李国昌及辩护人辩解,在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受贿犯罪中,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罪。市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李国昌在担任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工程建设管理处处长、青岛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其负责监督管理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及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工作的职务之便,或提前透露工程招投标信息,或为他人居间介绍相关项目负责人,促成双方合作,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后来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最终,市中院二审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记者 梁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