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青岛市以“山海岛城”融为一体的城市空间格局、“红瓦绿树碧海蓝天”的城市特色风貌、丰富多样的异域风格建筑群以及在中国近现代历史上的重要地位,1994年被国务院批准为第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为加强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完善保护规划成果体系,按照市人大议案办理工作要求,我市在原有保护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完成了《青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11-2020)》,昨天,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了相关说明并审议后,同意提请审议的《保护规划》,由市政府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研究、修改和完善后,按法定程序上报批准。
[规划成果]
突出青岛城市特色
《保护规划》是在原有保护规划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青岛实际,编制完成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规划范围和规划期限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本次规划内容突出青岛城市特色,规划编制前,市规划局、市文物局组织开展了首次全市域范围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素普查,摸清保护家底,系统全面梳理青岛历史文化名城价值与特色的构成要素。
规划将历史文化街区由原有的10片扩大至13片,将街区保护范围面积扩大为688.9公顷,建设控制地带面积扩大为674.9公顷;在原有公布的文保单位和历史优秀建筑基础上,普查新增约1600余处一般历史建筑,将工业遗产、军事建(构)筑物、名人故居、里院建筑、历史文化村镇、传统村落等纳入统一保护;突出民生问题,在严格保护的基础上,强调和引导历史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
规划重点内容
A
七大类保护对象
■自然环境■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古迹■工业遗产■历史文化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
B
市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1、保护整体自然环境格局和自然要素,包括山体、水系、海域、岛屿、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古树名木等;
2、保护文物古迹,包括已公布的515处文物保护单位和206处历史优秀建筑,以及1500余处尚未公布的其他文物古迹;
3、保护9处历史文化村镇和传统村落;
4、保护49项非物质文化遗产。
C
历史城区保护
面积:28平方公里 (是青岛历史文化风貌的集中体现区和重点保护区)
保护内容:以整体保护青岛历史城区“山海相依、岛城一体”的空间格局为核心,突出保护历史城区内的道路骨架格局、路网肌理、历史轴线、景点及依山就势的建筑群体。
高度控制:■严格控制区■重点控制区■一般控制区
(严格控制历史城区内新建建筑高度,保持平缓的天际线形态,保持山海间眺望视廊的通畅,实现历史城区整体空间格局的系统保护。)
在整体保护的基础上,规划通过南部滨海区域、胶州湾东岸区域、中山路-馆陶路-辽宁路商业发展轴等三片重点区域的功能结构的调整,优化历史城区功能,完善基础设施,整治物质环境,实现历史城区的全面复兴,将其建设成为青岛的 “文化之城、活力之城、宜居之城”。
D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面积:13片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688.9公顷,整体建设控制地带674.9公顷。保护内容:整体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空间格局,完整保护街区内的历史建筑、环境要素等,确保历史场所、社会生活文化信息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街区核心保护区内建筑采取分类保护与更新措施,除必要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严格控制各种新建、扩建活动。
各历史文化街区结合自身功能特点,在延续原有城市生活功能的基础上,采取“小单元、渐进式”的保护更新模式逐渐恢复街区活力。
F
历史文化村镇保护
1、已公布的历史文化村镇,按规定单独编制保护规划,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
2、尚未公布的一般历史文化村镇,应加快认定、公布为历史文化村镇,在新农村规划中注重挖掘历史内涵,延续传统风貌,科学处理保护与发展的要求。
E
文物古迹保护
1、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优秀建筑,单独编制保护图则,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依据相关法规进行严格保护。
2、尚未公布的一般历史建筑,按照《青岛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要求,从历史文化、建筑艺术、科学技术、社会人文价值和保存利用可行性五个方面综合评价,按照特殊保护、重点保护、一般保护三种不同情况,分类别提出保护措施。
3、工业遗产、名人故居、军事建(构)筑物等展现地方特色历史文化的遗产,除本规划已经纳入的保护对象以外,按照《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相关要求,还要继续定期进行普查、认定、公布,纳入地方保护名录进行保护。
4、地下文物埋藏区、大遗址等,应加强管理,根据后续考古勘探的结论划定具体保护范围。
H
名城保护机制保障
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法规政策体系,增加优惠扶持条款;设置保护管理机构,发挥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和市历史文化名城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建立专项保护资金,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制度,进行建档和挂牌保护;加强宣传,鼓励民众积极参与名城保护事业。
原标题:工业遗产传统村落纳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