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电话
青岛新闻网8月3日讯 自8月1日起,山东上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新标准青岛已执行,如果劳动者在高温津贴方面的权益受到损害,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自8月1日起,适当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此前山东省高温补贴沿用2006年标准执行,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这项标准连续执行了9年。此次调整夏季高温条件下防暑降温费标准,将更进一步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和劳动者合法权益。
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应计入员工工资总额,不能用防暑物品抵顶,所发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青岛新闻网从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局获悉,从6月开始已陆续接到企业职工举报未领到高温补贴,劳动监察部门将责令相关企业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劳动者高温津贴方面的权益受到损害,可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电话:82670331。(青岛新闻网记者 谢小真 实习生 潘丽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