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班不带工卡 员工竟遭解雇
因为工作时间没有佩戴员工卡,员工被解除了劳动合同。对此,法官认为,管理行为不能等同于公司的规章制度,企业对其制定的规章制度不享有“最终解释权”,该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2008年5月1日,青岛某公司与梅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0年9月,该公司对《员工手册》进行了修订,对重大违纪一项作出规定,即“凡具有以下之重大违纪行为者,公司将立即解除其劳动合同且无任何经济补偿金”,该项规定细分条款包括,“坚决抵制或拒不执行上级主管或其他管理人员的合理工作安排(被证明违法违章指挥除外)”。
2013年6月18日,梅某所在公司发出《通知》,告知员工随身携带并及时出示员工IC卡。2014年9月2日,梅某所在公司外籍管理人员发现梅某没有佩戴员工卡,双方语言不通,发生争执。该公司便以梅某工作时间未佩戴员工卡违反了《员工手册》规定,属重大违纪为由,解除了与梅某的劳动合同。梅某向法院起诉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