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超12%
公积金政策的每次调整,都备受市民关注。按照国家和山东省的要求,自5月1日起,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记者昨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由于省政府拟发布实施文件尚在会签流转过程中,我市在收到上级文件后,将严格执行上级规定,具体时间表尚未明确。
岛城积极制定落地政策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和四部门《通知》要求,5月1日起,我国将阶段性降低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凡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这一政策暂按两年执行。住建部相关负责人说,这将有助于企业提质增效,增加就业,稳定经济增长。
该政策何时在岛城落地,受到很多市民的关心。记者昨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由于山东省政府拟发布实施文件尚在会签流转过程中,青岛市在收到上级文件后,将严格执行上级规定。据了解,目前我省公积金缴存一直实行“限高保低”的政策,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低缴存比例不低于各5%,最高不超过各12%。在这个区间范围内,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缴存比例。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自2015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缴存基数核定申报上限为20188.75元,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本市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2014年青岛市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六区为1480元,四市为1328.33元。
据了解,我市单位和职工各自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分别为4038元。单位和职工各自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六区分别为74元、四市分别为66元。
退休市民可以全部提取
记者了解到,根据规定,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偿还本市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原件(偿还住房贷款的银行存折或加盖银行印章的住房贷款还款明细)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提取手续。
此外,退休市民提取公积金时,可将账户余额全部提取。但应提供离(退)休证原件或经区(市)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审批表原件,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应提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身份证明或者提供已享受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证明。
另外,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或房屋所有权原件以及付款发票或收据原件。
二套房最高能贷50万
据了解,按照我市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首次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首次贷款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35万元。二次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二次贷款购买再交易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借款申请人仅本人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的60%,即,首次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为36万元;首次贷款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为21万元。二次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为30万元;二次贷款购买再交易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为18万元。
据介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才能提取公积金。所谓“自住住房”是指提取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拥有产权的住房。职工无论购买或建造住房,目的都是为了自住,对于投资、增值或其他商业目的的支出,不能从住房公积金中支付。对于所购房屋规划用途为“商业”的,不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李德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