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道堆杂物不单是消防问题
栈桥明月
我有个同事,在青岛市北的某小区,有一套通过棚改回迁获得的高层住宅,一梯两户的那种,想通过出租补贴家用。今年春节前后遇到了麻烦,另外那户邻居捣腾垃圾出售换钱,除在作为消防通道的楼梯上堆满垃圾,电梯间的过半面积也被摆上垃圾。同事的套房因而没人愿租,两家也起了纠纷,最后发展到门上抹屎和双方动手。
同事为这事,前前后后找过物业公司,找过派出所,也向有关的综合治理办公室投诉,对方都说不归自己管,爱莫能助。直到动手打架,闹出轻微伤,派出所才出面调解。但派出所也只是要求双方今后不得动手,楼道堆垃圾民警还是管不着。动手打架的病根没人解决,邻里又结了仇,同事认草鸡,决定低价卖掉房子。
5月29日媒体纷纷报道《北京开首张个人消防罚单/市民楼道堆杂物被罚款》消息,说的是北京龙潭街道幸福北里小区17号楼一户居民,长期乱堆杂物堵塞疏散通道,派出所开展火灾隐患排查,要求限期整改,之后复查发现这户居民仍不整改,民警以公安机关名义,制作“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住户实施行政警告和50元罚款。
北京的派出所为什么和青岛的派出所不一样,能管楼道堆杂物?原来是北京把消防执法权限,调整到了基层派出所。
在楼道里堆杂物,确实妨碍遭遇火灾时住户们紧急疏散,民警给违法住户开出“消防罚单”没有问题。但是,在楼道里堆放杂物,妨碍消防疏散只是个表象,最根本的还是,堆放杂物的住户,侵害了全体业主的法定权利。
很多家庭都有《不动产权证书》(原来的《房屋所有权证》),上面标注的房屋面积,永远大于我们实际使用的面积,因为我们还花钱购买了“公摊面积”。公摊面积,就是业主共有的面积,电梯间、楼梯走道都是算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和确认,建筑物内的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是业主的“共有部分”,业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什么是“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般认为有这样几层意思:1,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并非业主按份共有,比如说,1楼的电梯间并非属1楼全体住户所有,同样,3楼的楼梯通道也并非属3楼全体住户所有;2,共有部门不可被业主瓜分,比如说,不可你拥有5凳楼梯,我拥有另外5凳楼梯;3,单个业主对共有部分没有处置权,草坪上种菜、楼道里放杂物,就是侵犯全体业主权利;4,共同居住的业主需要有容忍与自由的理念。
中国传统文化里缺少容忍与自由的理念,我们在自己遭遇侵权时常常忍气吞声,这是遇强示弱的忍,而不是基于自由意志的宽容。同时,我们也往往不懂尊重他人的权利,虽使用“还分什么你我”的幌子,但总是琢磨着占别人便宜,是倚强欺弱。
根本的,我们还是缺少权利意识,既不关注自己拥有哪些权利,也不在意他人拥有哪些权利,当然也就不关心权利的边界在什么地方。所以,占用楼道、排队加塞、车辆不让行人、乱扔垃圾等等这些“中国式”问题,习惯地被归为用道德要求来调节的“不文明”行为。如果借鉴新加坡的管理思路,把它们归为用法律来调节、由司法部门来强制的侵权行为,这些顽症可能会被更快、更彻底地治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