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岛市综治办出台《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问题有奖举报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拓宽群众参与平安青岛建设的渠道,激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和社会治安问题隐患,打造出一批群众举报品牌。根据《意见》要求,各区、市将设立社会治安问题群众举报奖励专项经费,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实施奖励。奖励以物质奖励为主,奖金将根据具体奖励标准,通过发放现金、微信红包、手机话费充值、电子账户等形式兑现。
群众举报 综治办受理
根据《意见》要求,群众举报社会治安问题由各区市综治办负责受理,也可以由区市综治办指导街道镇综治办受理。各区市综治办要根据各自实际开辟有奖举报信息渠道,制定具体的举报奖励措施和奖励标准,并健全完善社会治安问题有奖举报受理、登记、处理、协调、督办、答复、统计、存档和报告等制度。
“对群众举报刑事犯罪问题的,及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并办理移交,对群众举报的其他社会治安问题,区市综治办可以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转有关街道镇综治办办理,并跟踪办理结果。”市综治办负责人介绍,属地管理不明的,由区市综治办直接办理,区市综治办要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的沟通对接,实现举报信息共享,对群众向公安机关举报的有关社会治安问题隐患,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登记办理。
实行“一案一奖”原则
根据《意见》,有奖举报事项主要包括社会治安问题隐患、违法犯罪活动或案件线索两大类。群众提供违法犯罪线索或举报社会治安问题隐患,在侦破刑事治安案件、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或整治突出治安问题、消除公共安全风险、加强社会治安防范等工作中发挥作用的,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按照“一案一奖”原则,各区市要设立社会治安问题群众举报奖励专项经费,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实施物质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举报人,在给予物质奖励的同时,可以通过颁发证书、通报表扬等形式给予精神奖励。
举报事项办理完毕后,经查证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要及时通知举报人,根据各自的具体奖励标准,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通过发放现金、微信红包、手机话费充值、电子账户等形式兑现奖金。经查证审核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及时向举报人反馈,说明理由。
打造群众举报品牌
市综治办在《意见》中指出,要发挥人民群众在平安青岛建设、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主体作用,通过加强和规范社会治安问题有奖举报工作,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主动性,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确保违法犯罪得到有效控制,公共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消除,治安混乱地区和问题得到彻底整治,努力为我市改革发展创造更加稳定的社会环境。
各区市要在本辖区内公布举报方式、受理地点,并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广泛宣传举报奖励办法,使有奖举报工作家喻户晓。在有奖举报工作中发挥各自优势,抓亮点、抓创新,精心培育一批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先进典型,力争打造出一批群众举报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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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举报的社会治安问题隐患包括:
1、有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民转刑”案件的社会矛盾纠纷;
2、有肇事肇祸、实施暴恐犯罪或制造个人极端事件迹象苗头的重点人员;
3、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出租房屋、娱乐场所、学校周边、建筑工地、车站码头等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治安隐患;
4、重点要害部位和居民小区的治安防范漏洞;
5、寄递物流、危爆物品、地下管网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公共安全风险隐患。
■有奖举报的违法犯罪活动或案件线索包括:
1、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但政法综治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
2、政法综治部门虽已掌握违法犯罪事实,但尚未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
3、为破获治安、刑事案件提供线索或其他重要人证、物证等信息的;
4、其他应当奖励的举报。
■不属于有奖举报奖励范围的情形:
1、所举报的社会治安问题隐患政法综治部门已经事先掌握的;
2、公务人员(包括特勤、协警、治安联防队员)在职权范围内掌握社会治安问题隐患、违法犯罪线索或抓获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
3、违法犯罪受害人及受害人近亲属提供和指认的;
4、违法犯罪嫌疑人、在押人员检举揭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