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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就业新政20条 网商首次纳入补贴范围

来源: 作者:谢小真 2016-07-07 05:51:56 字号:A- A+

    青岛新闻网7月7日讯 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出台了20条新政,扩大了就业创业政策的适用范围,明确政策申领条件,简化申领材料和经办程序,加快落实城乡一体就业创业政策。

    申领创业补贴需进行实地核实

    创业补贴分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对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驻青高校毕业年度毕业生、休学创业大学生和本市户籍毕业年度大学生、城乡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开设“网店”和“一址多照”等创业实体,符合条件的给予1万元的创业补贴,2年内纳入创业就业管理。

    新政对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落实问题进行了明确:创业者需缴纳社会保险;明确创业补贴范围;申领创业补贴需进行实地核实;终止创业需退回资金。

    另外,新政调整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政策。自2016年8月1日起,对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的创业实体,不再需要提供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出具的小微企业认定证明。

    调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条件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创业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2013年10月1日以后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创造岗位新招用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本市户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硕士及以上学位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且申领补贴时劳动合同正常履行、社会保险正常缴纳,可根据申领补贴时吸纳上述人员的岗位数量,按照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新政调整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条件,将原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调整为满4个月(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月份),其他申领条件不变。

    网络商户纳入社保补贴范围

    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在户籍地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

    简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条件,对于从事家政服务、婴幼儿看护服务、养老看护服务、病人看护服务等家庭服务事项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不需再提供按照国家规定取消的职业资格类证书,但仍需提供所服务家庭出具的证明。

    扩大家庭服务业扶持范围

    以下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可申领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补贴和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

    家政服务业:住家保姆、家庭管理、家庭保育、家庭日常保洁、家庭秘书、家庭护理、管家等家庭事务管理活动,包括钟点工等;

    社区服务业:社区福利服务、社区便民利民综合服务体系、社区环境服务、社区信息化等;

    家外病患陪护服务业:医院病患陪护、在其他场所的病患陪护等;

    养老助残服务业:社区养老助残服务、社会化养老助残服务等;

    家庭外派委托服务:搬家服务、接送服务、家庭开荒保洁服务等;

    家庭专业(特色)服务业:月嫂、育婴师、家庭教师、家庭医生、家庭顾问、家政咨询师等。

    精简就业创业政策申领材料

    在办理各项就业创业政策业务中,能通过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或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获取的信息,不再需要申请单位、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特殊情况除外),包括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就业创业证》、工商营业执照(或有效资质证明)、税务登记证、“低保”证明等。

    受理经办部门和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申领条件受理核实申请材料,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享受政策人员范围,不得随意增加或降低申请条件。

    同时,依托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和“青岛就业网”,加快推进就业、创业、失业业务经办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反馈,对业务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网上实时查询,实现全过程线上审核、一次性线下办结。(青岛新闻网记者 谢小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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