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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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11月11日讯(记者 陈志伟 通讯员 李成强)今天上午,即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董某某抢劫案,并当庭进行了宣判,董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2016年5月12日晚,被告人董某某预谋抢劫位于即墨市鹤山路366号的“即墨市大众金店”。当晚19时58分许,董某某用帽子、口罩遮脸,步行进入该金店。期间,董某某手持锤子朝店内3名女工作人员挥舞,将店员恐吓走后,用锤子砸碎店内西侧柜台玻璃,抢走黄金项链32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董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
因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且被抢劫的财物已全部追缴发还被害人,法院酌情从轻处罚,但因董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
即墨法院当庭宣判,董某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