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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新规公布 学校医院等将取消行政级别

来源:齐鲁网 作者: 2016-12-03 13:38:11 字号:A- A+

山东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新规公布 学校医院等将取消行政级别

    齐鲁网12月2日讯1日,记者从山东省政府网站获悉,《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05号)已经2016年11月2日省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新规,事业单位分为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其中,事业单位与行政职能“脱钩”,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行政职能逐步划归行政机构或者转为行政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转制为企业。

    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分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和公益三类。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公立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建立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行政职能逐步划归行政机构或者转为行政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转制为企业。

    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确定并予以动态调整。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由财政提供相应经费保障;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为财政补贴,由财政给予经费补助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支持;公益三类事业单位,实行经费自理,对提供公共服务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支持。

    事业单位名称应当规范、准确,与其承担的职责任务相一致,一般称院、校、所、台、站、馆、社、中心等,可以按照规定冠地域名称或者举办主体名称。

    事业单位机构规格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一般不高于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格,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一般不高于其举办主体内设机构的规格。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逐步取消行政级别,不再明确机构规格。事业单位职责任务应当区别于行政机关、企业和社会组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举办主体不得将行政职能交由事业单位承担。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职责任务、机构规格、编制数额等因素,合理设置内设机构。

    编制管理上,对公益一类和尚未制定编制标准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编制审批制管理。对已制定编制标准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公立医院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对公益三类事业单位逐步转制为企业或者不纳入编制管理。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县(市、区)域内总量控制、动态调整。

    针对超编进人或者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人员的情况,新规明确由机构编制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履行职责评价,机构编制调整,财政经费预算,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聘用、奖惩及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等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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