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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盗贼的原籍竟查无此人 身藏惊人秘密被揭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 2017-01-01 06:48:24 字号:A- A+

    原标题:手机盗贼身背惊人秘密

    一起手机盗窃案,嫌疑人的身份在户籍原地却查无此人。盗贼为什么要隐藏身份?他的背后又藏着什么样的秘密。几番核查,嫌疑人的身份一变再变。为了拨开层层迷雾,检察官在调查中抽丝剥茧,寻找线索。经过反复侦办,这个手机盗贼竟身背案中案,是杀害已怀孕3个月妇女的在逃杀人犯。

    手机盗贼的原籍竟“查无此人”

    2000年1月20日,时任市南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殷树彬接到一起案件。案件并不复杂,一名嫌疑人在我市一家手机店内盗窃了一部手机。“这样的小案子适用简易程序,3天内就能结案移送法院,但卷宗中的一个细节让我觉得不对劲。 ”殷树彬说,卷宗写到公安机关办案人根据嫌疑人的供述,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河北省枣强县马屯乡派出所电话核实其身份情况时,当地公安机关答复“查无此人”。

    办案人遂写了一份情况说明,以其自报姓名“宋志辉”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按照法律规定,在无法落实嫌疑人身份的情况下,可以以其自报姓名诉讼,但嫌疑人为什么要隐瞒自己的户籍状况呢?是否另有隐情?疑团在殷树彬的心里渐渐产生。

    粮食职业中学没有“宋志辉”

    为了解开谜底,殷树彬决心自行侦查。初次见到宋志辉是殷树彬在看守所提审时。“宋志辉”年龄二十七八岁,身高一米七左右,表情沉着且透着一份精明。在核实他的身份时,不出意料宋志辉的回答与起诉意见书一致。有备而来的殷树彬在询问时并没有刻意在身份问题上过多纠缠,而是随意地问了问宋志辉在哪个学校上的学,学的什么专业。

    根据宋志辉的供述,他曾在河北一所粮食职业中学学习,专业是粮食储管,学制为3年。回到办公室后,宋志辉立即着手写了一份协助调查函,并以挂号信发往了学校,要求学校帮助查清“宋志辉”的真实身份。临近年关,学校收到协查函后第一时间就给予了反馈。学校老师打来长途电话,告知学校没有粮食储管专业,学制是两年,该校往届没有叫“宋志辉”的学生。

    真的“宋志辉”不在看守所

    收到这份材料后,殷树彬感到此人的背后一定隐藏着问题。带着疑问殷树彬再次来到看守所提审宋志辉。看到检察官再次到来,宋志辉感觉有些意外。当学校的证明出现在桌子上时,宋志辉吃惊地怔了一会,说道:“我撒谎了,我老婆跟人跑了,我来青岛找她。 ”而撒谎是因为,他担心单位知道他盗窃把他开除。殷树彬再次追问道:“你是哪个单位。 ”

    带着殷树彬所提供的单位信息,殷树彬通过114查询到宋志辉所在单位衡水市恩查镇粮站的电话。电话打过去对方回答,单位以前确实有一个叫宋志辉的,现在已调往另一家单位,并告知该单位的电话。殷树彬拨打了对方提供的电话,出乎意料,当殷树彬问到该单位是否有一个叫宋志辉的职工时,对方回答“有”。当殷树彬再次追问了一句是否知道此人现在何处,对方的回答让殷树彬大吃一惊,竟回答“就在办公室”。

    小偷变杀人犯终被枪决

    谜底即将揭开,殷树彬请宋志辉接电话,先介绍了一下自己和相关案情,然后对他的身份情况一一核实,没想到竟然与在押的假宋志辉的回答几无二致。殷树彬疑惑地问道“你的身份证是否丢失过? ”他很肯定地回答“没有”。殷树彬又问道“那么你的户籍在什么地方?”。对方回答以前是在枣强县马屯乡,半年前将户口迁往了衡水市。

    殷树彬心中的疑团终于解开,此人必定与真正的宋志辉相熟,其唯一没有想到的是真的宋志辉的户口已经不在原地了。几日后,殷树彬将假“宋志辉”的照片寄了过去,请他辨认,并调取了假宋志辉拘留时的照片,打印了5份协查函,附上此人的照片后寄往宋志辉本人以及当地多个公安机关。最终辨认,假宋志辉的真名叫张铁良,是一名杀人在逃犯。据衡水警方介绍,张铁良于1995年5月24日在衡水市衡水湖公园将已怀孕3个月的妇女赵某杀害后畏罪潜逃,已被公安部列为网上追逃。

    长达4年多的时间里,张铁良一直过着逃往的日子,但最终被绳之以法,2001年4月28日,张铁良在河北省衡水市被执行了枪决。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嫌疑人张铁良主观杀害了孕妇并畏罪潜逃,属于情节了恶劣的行为。”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杜慧谦分析,我国刑法规定,如果嫌疑人杀害孕妇,情节同时情节特别严重,主观恶性非常深,手段残忍的,法官在判处时会酌定给予从重处罚。

    杜慧谦介绍,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记者 樊蓉 通讯员 郭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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