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以借用他人手机打电话为由,用微信转账的方式,将被害人银行卡内的钱转到自己微信账户上。近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赵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赵某在陈某经营的服装店干销售员,日常交往中,陈某一时大意让赵某知晓了自己的微信转账密码。2016年7月的一天,赵某以借用陈某的手机打电话为由,用事先偷看记下的密码,采取转账的方式,将陈某手机内绑定微信的银行卡内的4000元人民币转到了自己的微信账户上。
检察官提醒大家,要增强个人信息安全意识,在使用电子产品时,一定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尤其是设置的各种账户密码不要过于简单,不要轻易向他人透露,在输入密码时要注意遮挡,防止别有用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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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记者戴谦 通讯员 王海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