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底,祝敏(化名)与梁锋(化名)通过网络认识。2014年8月,祝敏因炒股向梁锋借款8万元,但借款到期后,祝敏无力偿还。
2015年7月5日,梁锋找到正在工作的祝敏,并告诉周围人说祝敏借他钱了,要求祝敏同他结婚,否则他就把这件事发到网上,告诉所有人祝敏是骗钱、骗感情的大骗子,自己一共8万元积蓄都让她骗去了,若不结婚,便和祝敏没完。
2015年7月14日,梁锋通过微信联系祝敏:“给你三天时间考虑,你要是不跟我登记,我就到你家和单位去找你,你也别想好好上班,也别想好好在家,我肯定不能让你好过。”两天后,祝敏与梁锋领取结婚证。但是领取结婚证后,两人并未共同生活。2015年10月,祝敏将借款偿还给梁锋,并提出分手,梁锋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继而梁锋威胁要殴打祝敏,为此祝敏报警。同年底,祝敏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两人婚姻。
胁迫方式结婚应予以撤销
李沧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是依法可撤销的婚姻,且赋予受胁迫的一方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本案中,被告以胁迫的方式与原告登记结婚,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驶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因此依法应撤销原告与被告的婚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撤销原告祝敏与被告梁锋的婚姻。
胁迫婚姻应在一年内提出
据李沧法院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即从当事人结婚之时,婚姻就没有效力,而不是从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宣告之时起婚姻才没有法律效力。
在该案中,有两个关键点,一是祝敏因受胁迫而结婚,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提出请求判决无效婚姻,法院予以支持。二是无效婚姻的认定是从结婚登记之时就不具备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