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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加强房地产经纪监管 中介不得提供首付贷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吴帅 2017-02-25 07:33:08 字号:A- A+

    早报讯近年来,我市房地产中介行业迅速发展,个别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存在经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监管,促进房地产中介行业健康发展,市国土资源房管局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加强房地产经纪监管,促进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健康发展。

    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

    通知提出,各区市房产管理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针对突出问题,及时纠正和规范。规范中介业务承接,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房源核验,确保合法合规;规范房源信息发布,开展尽职调查,进行房源核验,确保真实准确;规范中介服务价格,依法明码标价,协商确定收费,杜绝价格欺诈;规范金融业务合作,由委托人自主选择金融机构,不得提供首付贷、过桥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杜绝捆绑服务;规范涉税服务业务,如实告知税收规定和优惠政策,如实申报成交价格,确保依法纳税;规范业务推广和宣传,杜绝一切形式炒作。

    加快实施房源核验制度

    各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不动产登记中心加强房屋交易产权档案管理及信息平台建设,确保房屋交易产权档案的完善性和信息的准确性。抓紧建立房源核验制度,完善网签合同关联和二维码等技术手段,为房屋产权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房源核验服务。对未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予开放房屋交易网签端口,不予提供房源核验服务。

    我市将全面推进完善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系统建设。已建立网签系统的区(市),要进一步完善系统,实现行政区域的全覆盖和交易产权档案的数字化,尚未建立系统的区(市),要按规定尽快完成系统建设并投入使用,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将开展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系统建设使用情况的专项督查。

    房地产经纪要实名服务

    通知要求,各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加强房屋成交价格和租金的监测分析工作,指导房屋交易机构、价格监测机构等建立分区域房屋成交价格和租金定期发布制度,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通知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时,要提供本机构所有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信息。各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对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未进行实名登记的,不予备案。经纪机构从业人员服务时应当佩戴标明姓名、机构名称、国家职业资格等信息的工作牌,由经纪机构促成存量房交易并进行网签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实行经纪人员实名签约。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记入信用档案;对违法违规的经纪机构,应按规定取消其网上签约资格,并对发现涉嫌严重侵害群众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及时移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将其清出市场。(记者 吴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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