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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保安猥亵6岁女童 被判刑另加从业禁令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赵玉勋 2017-05-13 07:15:34 字号:A- A+

    早报讯 黄岛一幼儿园保安刘某值班时对一名6岁女孩实施猥亵,孩子家长发现异常后报警,刘某在联防队员带领下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昨天,黄岛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同时判处禁止刘某在三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联防安保工作(从业禁止期限从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计算)。这是黄岛区人民法院首次依据刑法创设的新制度对性侵幼女案件被告人予以惩处。

    色狼保安猥亵6岁小女孩

    刘某为黄岛区联防队派驻某小区幼儿园的保安,2016年12月一天下午,刘某将6岁女孩圆圆(化名)带至保安值班室内,对她实施猥亵。事发后,圆圆的家长再去接送孩子时,发现经过保安室时圆圆老是躲着走,显得很害怕。圆圆的家人感觉蹊跷,经过耐心询问终于弄明白了实情,于是立即拨打110报警。

    被判处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

    圆圆的家人报警后,被告人刘某在联防队员带领下到案并向警方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刘某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此后经过双方协商,圆圆的法定代理人与刘某家属达成协议,对刘某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刘某从轻处罚。昨天,黄岛区人民法院一审做出判决。

    属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犯罪

    黄岛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介绍,“刑法修正案(九)”在第三十七条增加一条:“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作为对已有法律、法规对从业禁止规定的补充。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作为街道联防队派驻幼儿园的保安,负有保护幼儿安全的义务,但刘某却对幼女实施猥亵,实在可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可认定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其对幼女实施猥亵,系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依法应予从重处罚,从严惩处,并应当适用从业禁止,并据此对被告人在判处刑罚的同时宣告了禁止其三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联防保安工作。

    “本案是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后,黄岛法院发出首例性侵未成年人案 ‘从业禁止令’。 ”黄岛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昨天介绍,今后,黄岛法院将严格按照刑法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加大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惩处力度,进一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 赵玉勋 通讯员 丁德振 神维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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