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青岛新闻 > 正文

青岛日均外卖订单量27万份 5200家不合格业户被下线

2018-12-13 17:08 作者:孙志文 来源:青岛新闻网
分享到:

消费者可通过手机APP在线实时观看外卖后厨加工情况。

青岛新闻网12月13日讯(记者 孙志文)今天,青岛新闻网记者从青岛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发布会上获悉,我市目前有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2.3万户以上,主要平台的日均订单量达27万份。2018年3月以来,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了“净网”行动,严格落实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及其分支机构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努力实现线上线下同标同质。

下线不合格入网业户5200余家

面对如此庞大的外卖经营群体和消费群体,保障网络外卖的食品安全责任重大。

据了解,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净网”行动是2015年青岛市在全国率先开展的网络外卖治理行动的延续和深化。市食药监局严格监督网络平台开展自查,督促网络平台依法履行入网审核和信息公示等主体责任,对网络平台从监督入网资质信息审核和公示情况入手,发现并督促平台关闭下线不合格入网经营业户,今年1-10月期间全市共发现并下线5200余家,拦截申请上网信息不全的商户3500余家次。

线下核查问题单位3875家

在进行线上核查的同时,青岛食药监局双管齐下,积极安排“问题网络餐饮单位”线下核查工作。对存在上传信息不真实的,要求网络平台注意重新审查备案;对存在无证、借用他人证照等违法行为的,由各级食药监部门依法查处;对现场经营不规范、存在脏乱差等情况的,依法督促整改和规范。

其中,重点对前期初步筛查的4160家疑似问题单位逐一部署进一步线下核查,目前核查工作基本结束,全市共核查问题单位3875家,其中已停业87家,责令整改1865家,平台下线752家,其余餐饮单位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重点检查外卖“网红”商户

除此之外,市食药监局还对网络外卖的“网红”商户、热点商户进行了重点检查。今年7月下旬到8月中旬,食药监局对各区市销售量前十的125家入网餐饮经营者进行了突击检查,并对现场食品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了评分。经查,这些餐饮店大多数得分在90分以上,现场随机组织的160批次食品抽检显示食品质量全部合格。检查中发现65家餐饮店经营场所卫生较差、加工过程不规范,全部依法给予了整改处理。

按照市食药监局的行政指导,饿了么与美团两大平台也积极落实平台的管理责任,探索网络外卖管理的新方式。饿了么平台上已有200余家餐饮店的后厨或分餐区域安装了摄像头,消费者可通过手机APP在线实时观看外卖后厨加工情况;同时,还启用了100万张外卖食品专用封签,避免外卖小哥在送餐过程中掉包、偷吃或报复性投放异物。美团也完成了食安封签的准备工作,启动了“明厨亮灶”工程。

重点监督检查六大方面

青岛新闻网记者了解到,下一步,市食药监局将结合检察机关在全国范围开展的“保护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诉讼活动,重点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没有实体门店,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他人加工制作或超范围进行经营,网络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或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配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以及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核实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条件或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管理不到位,监管部门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是否依法履行监管等6个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加大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和抽检频次,开展线上线下常态化整治,严惩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确保线上线下产品同标同质,让市民每一份外卖都吃得安心。

同时,督促美团、饿了么等网络第三方平台,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经营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内部食品安全管理,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加工制作、配送,切实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

食品安全关乎国计民生,保障市民舌尖安全,青岛市食药监局责无旁贷。未来,青岛市食药监局将进一步把握餐饮格局变化,紧扣时代潮流,努力实现线上线下常态化整治,让市民每一份外卖都吃得安心。

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相关法规解读

随着网络餐饮外卖的兴起,2015年,全国人大在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中对网络食品交易行为作了规定。随后,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2016年、2017年分别出台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随着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不断自律,线下餐饮实体店更加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的整体食品安全水平稳步提高。法律法规规定的各方责任和义务主要有:

(一)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责任和义务

1.备案义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未履行本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建立相关食品安全制度。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饭店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未履行本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审查入网经营者信息并公示。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饭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饭店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入网饭店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同时,应当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及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情况通报中提到的核实数据,主要就是针对这些信息内容的)

4.与入网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与入网饭店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5.组织员工培训。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同时,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饭店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委托送餐单位送餐的,送餐单位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违法行为报告及停止服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饭店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饭店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入网饭店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7.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

8.保存交易记录。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记录义务,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称、下单时间、送餐人员、送达时间以及收货地址,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9.鼓励使用无毒清洁环保包装容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的,所提供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清洁。鼓励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可降解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  

(二)入网饭店责任和义务

1.具备实体店与依许可经营。入网饭店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违反此规定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2.实体店规范经营。入网饭店加工制作餐饮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选择资质合法、保证原料质量安全的供货商,或者从原料生产基地、超市采购原料,做好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  

(2)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3)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和校验保温、冷藏和冷冻等设施、设备,保证设施、设备运转正常;(前三条都是确保食品加工安全的基本要求)

(4)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防止超加工能力接单,食品安全不可控)

(5)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即线上线下同标同质)

3.公示信息。入网饭店不仅应当在第三方平台公示,还应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

4.使用清洁、无毒包装,防止交叉污染。入网饭店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并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入网饭店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应当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三)送餐人员要求

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持容器清洁,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送餐人员应当核对配送食品,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

应当说明的是,专门开展“跑腿”业务服务的平台,仅提供人力服务,并非餐饮服务的一种类型,不属于《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调整的范围。借助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和平台送餐人员开展“跑腿”服务代购餐食的,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应当按照《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加强对送餐人员的管理。(参见组织员工培训)

(四)监管部门责任和义务

1.接平台报告查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报告入网饭店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2.主动监督查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饭店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

3.接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的线索,应当及时进行核查,被投诉举报人涉嫌违法的,依法进行查处。

4.要求平台停止提供违法经营者网络交易服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入网饭店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通知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要求其立即停止对入网饭店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餐饮服务交易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依法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依据。”因此,我们将启用网络实时监控系统,实时查询网络平台交易情况,在线抓取违法违规线索,并安排线下核实和依法处理。

我要爆料 免责声明
分享到:
© 青岛新闻网版权所有 青岛新闻网简介法律顾问维权指引会员注册营销服务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