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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法院2024年环境资源审判十个典型案例发布

2024-06-05 11:14 作者:陈志伟 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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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6月5日讯(记者 陈志伟 通讯员 朱本腾  吕佼)今天,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2023年以来青岛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全面总结2023年以来青岛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经验和成效。

2023年,全市十个区(市)法院均挂牌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在全省率先开展环境资源审判业务技能竞赛,专业化生态环境司法队伍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全市法院“三合一”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540件,审理的全国首起环评造假案被点赞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标志性成果”,青岛中院环资庭荣获“全国法院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2024年以来,青岛法院聚焦全面推进美丽青岛建设,不断提升司法服务水平。青岛中院在全市法院推动建设补种复绿基地、增殖放流基地20个,探索不同类型环境要素多元修复方式。同步推进全市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展示基地和环境资源巡回审判工作室建设,积极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司法保护和法治宣传功能,引导公众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新理念。不断汇聚建设美丽青岛合力,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协作、信息共享、综合治理协作配合等机制。

发布会上,青岛中院环资庭发布了“护此青绿”党建品牌和“法润青绿”环资审判品牌,通过党建工作与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深度融合,以一流党建品牌引领一流工作业绩。此次发布的两个品牌均突出了青岛独特的“红瓦绿树,碧海蓝天”的生态环境资源特色,展现了青岛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工作特点和“以环资审判依法呵护青岛的绿水青山”理念。

青岛中院从全市法院2023年以来审结的环境资源案件中选取10个典型案例发布,涉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水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等,通过“法官点评”以案说法,对警示、预防环境违法犯罪,提升全社会对环境资源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青岛法院2024年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1.林某某、汪某等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认定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林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指使汪某在先后注册成立锦华公司、悦华公司,专门倒卖环评报告资质页。靳某某通过他人居间介绍将其持有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挂靠在锦华公司,收取挂靠费3.5万元。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林某某等人通过倒卖环评报告资质页的中介人员大肆招揽业务,在靳某某和蒋某某未参与任何编制环节,锦华公司、悦华公司未开展任何环评工作的情况下,伪造环评工程师签名,将盖有锦华公司、悦华公司印章的环评报告资质页,以每套300元至350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汪某、谷某某等中介人员出售给他人,用于编制形成环境影响报告书48份、环境影响报告表879份,获利共计79.91万元。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以锦华公司名义出具的807份及以悦华公司名义出具的120份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皆属虚假环评文件,给相关项目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被告人违法所得近80万元。

即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某作为承担环境影响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伙同汪某、谷某某、靳某某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扰乱市场秩序,危害生态环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均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汪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对各被告人处以数额不等的罚金并没收违法所得。

法官点评

环境影响评价是专业严谨的评估论证,是守护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环评文件质量是环评工作的生命线,对协同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正常的环评工作专业性强、投入大、工作周期长、费用高,而一些不具备资质的所谓环评咨询公司通过购买环评资质页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以较低的价格制作形成环评文件,严重破坏环评行业的市场秩序,危害生态环境。本案是全国首例通过刑事措施打击环评文件造假行为的案件,也是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标志性成果,表明了生态环境部门、司法部门对环评弄虚作假“零容忍”的态度和依法严惩绝不姑息的决心。被告人林某某等人专门成立公司通过居间人员出售伪造挂靠环评师签字的环评文件资质页,违法所得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均已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依法应予惩处。

2.官某、任某诉张某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通过调解妥善化解邻里矛盾是处理相邻关系“最优解”

案情简介

张某与官某、任某系临村村民,双方承包地相邻。2022年7月中旬,因连降大雨导致官某、任某在承包地堆放的鸡粪流入张某的梨树园,造成梨树死亡及减产。张某提起诉讼,要求官某、任某赔偿损失。经鉴定,涉案梨树死亡或受损主要是果园局部爆发的急性梨树病害所致,病害的急性爆发与涉案鸡粪水雨季大量侵入具有显著的关联性。平度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官某、任某对涉案梨树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酌定官某、任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官某、任某不服,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双方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并握手言和,矛盾彻底化解。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平度市人民法院依据鉴定意见,认定涉案梨树死亡或受损主要是鸡粪水雨季大量侵入所致,判决官某、任某对涉案梨树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但青岛中院在二审中贯彻“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没有简单地一判了之,而是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促进和谐的原则,下大力气多次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握手言和、激动落泪,纠纷得以妥善、彻底解决。本案的调解彰显了司法温度,体现妥善化解邻里矛盾才是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最优解”,实现了案件办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于某等人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劳务代偿”还清“生态欠账”

案情简介

于某、王某2019年至2022年期间,先后多次非法猎捕野生蛙和蝌蚪。于某将非法猎捕的野生蛙和蝌蚪养大后送至展某某和于某某家中,宰杀、出售供他人食用。2022年11月,公安机关在于某某住处查获活体蟾蜍718只、死亡蟾蜍97只、宰杀脱皮蟾蜍55只、风干蟾蜍头1470只。经鉴定,查获的活体蟾蜍718只、死体蟾蜍97只均为两栖纲、无尾目、蟾蜍科的中华蟾蜍,属于“三有”保护动物,单只中华蟾蜍基准价值为100元。于某等人非法猎捕野生中华蟾蜍造成生态服务功能损失45600元。

莱西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王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出售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于某积极主动赔偿部分生态功能损失费,积极悔改。综合考量于某、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九个月、六个月,均缓刑一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于某、展某某、于某某连带赔偿因其行为导致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45600元,并在市级主流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三人均表示愿意修复生态功能,但由于生活困难且没有稳定经济来源,希望通过劳务代偿方式弥补损失,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决三人在莱西市水库管理处提供不少于103天的环保工作,以劳务代偿方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

在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理念推动下,环境资源审判作为一种惩罚和导向措施,在环境治理系统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如果生态环境原地修复已无可能或没有必要,侵权者生活困难且没有经济来源,可以适用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方式。侵权者自愿采取提供环境资源公益劳动的方式承担民事修复责任,是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体现,也是打击犯罪和保护生态的双赢。同时,本案案发地毗邻大沽河、小沽河、五清河等多条河流,是一处重要的水源地,也是野鸭、白鹭、蛤蟆等野生动物的栖息之所。法院通过到水源地巡回审判,使当地群众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得到提升,也提升了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实效。

4.王某诉某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

——未经审批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在农用地上进行非农建设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某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王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设施农用地527平方米建设养殖棚、管理房并硬化地面,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责令王某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527平方米的土地,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0540元。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平度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在设施农用地上建设养殖棚、管理房并硬化地面,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责令改正未予改正,某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进行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在农用地上进行非农建设系违法行为。该案判决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未经审批占用土地的行为,对保护农用地,遏制“非农化”,具有典型意义。

5.陈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非法捕猎“三有”保护动物既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陈某某多次在夜间骑摩托车至田野,用头灯照射、细狗追捕的方式,非法猎捕雉鸡9只、草兔2只。经鉴定,涉案雉鸡、草兔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生态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属于“三有”保护动物。此外,平度市区域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

平度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狩猎“三有”保护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侵害野生动物资源,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处陈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

“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是指被列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颁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动物,共1700种,平时比较常见的白鹭、八哥、喜鹊、青蛙、野猪、松鼠、麻雀、野鸡、野兔、蟾蜍、黄鼠狼、刺猬、壁虎和各种蛇类等均属“三有”保护动物的范畴。“三有”保护动物对于维持自然生态平衡、促进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具有重要作用,大量猎捕“三有”保护动物会破坏生物链及生物多样性,致使生态失衡。被告人的行为不仅构成犯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还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坚定态度,有效提升社会公众的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切实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影响一方”的良好司法效果。

6.王某甲诉王某乙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案

——相邻关系纠纷中超出合理容忍义务限度的应当排除妨害

案情简介

王某甲与王某乙系同村村民,王某甲承包的土地与王某乙种植的土地相邻。2014年左右,王某甲在其承包地上建造大棚种植葡萄。次年,王某乙栽种了白蜡树,白蜡树林与王某甲的大棚间距离为2米左右。午后白蜡树开始遮挡大棚采光,随时间推移遮光范围逐渐扩大,严重影响靠近白蜡树的葡萄采光。

莱西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王某甲与王某乙属于相邻权利人,双方应本着有利生产、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王某乙种植的白蜡树已严重影响王某甲的葡萄生长,其行为已超越了王某甲合理的容忍限度,王某甲有权要求王某乙排除妨害。判决王某乙移除涉案土地上对王某甲承包地有采光影响的部分白蜡树。

法官点评

远亲不如近邻。与邻为善、和睦相处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处于一种紧密联系的共同生存空间中。相邻关系是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一方提供便利与另一方容忍损害之间的权利义务。容忍义务是相邻关系的核心,有利于平衡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化解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冲突,提升不动产的利用效率,确保物尽其用,利用不动产创造更大的价值。本案是一个典型的相邻关系采光、日照纠纷案件。对于不影响正常采光的行为,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予以合理宽容;但对于超出正常容忍限度的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对方排除妨害。法院在本案审理中遵循容忍义务原则,同时以协作原则为辅,倡导双方互相谅解,达到了平衡相邻双方利益的目的。

7.相某某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构成非法采矿罪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至8月,相某某、于某多次在黄岛区宝山镇薛家沟村、林子村、董家庄村等地偷挖风化砂并销售,经鉴定,涉案风化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矿产资源分类细目——非金属矿产目录下的建筑用砂;涉案被毁坏区域的生态功能损失、修复工程费用、技术服务费等共计25.81万元。在审理过程中,相某某、于某主动缴纳赔偿保证金14万元,并按照修复方案设计内容完成整改工作。2024年4月3日,某地质工程勘察院出具核查意见,意见为:治理工程总体符合设计要求。

黄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相某某、于某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二被告人已主动修复被破坏的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依法从轻处罚。判决相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追缴二被告非法所得,二被告赔偿生态功能损失费用及鉴定费用共计75700元。

法官点评

矿产资源是人们生产、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且多为不可再生资源,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与监督下进行。非法采矿不仅造成矿产资源流失,而且在非法开采过程中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不仅是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更要让被告人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并引导其主动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法院将被告人修复生态环境的情况作为刑事裁判的量刑情节,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恢复性司法理念。经过本案刑事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审判,涉案采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8.李某、孙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应依法严惩

案情简介

李某、孙某等人预谋在禁渔期捕捞海产品。李某负责预支快艇出海各项费用、统一联系销售捕捞所得,孙某负责通风报信、逃避查处,艾某、郭某等十余人负责深夜驾驶快艇出海,用地笼等工具捕获海产品。2022年5月至6月,李某组织十余名快艇船主及船员深夜至青岛海域结伙出海作业,捕获八爪鱼、海螺等大量渔获物,销售给李某指定的收购者。

黄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孙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孙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

法官点评

莫让渔网碰法网,合法捕捞记心间。海洋是青岛最鲜明的城市特色和发展优势。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的重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制度,对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具有重要作用。本案被告人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对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严重损害,依法应予严惩。人民法院依法审判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斩断非法捕捞产销产业链,对团伙作案的犯罪分子起到了威慑和警示作用。

9.某水产公司诉某合作社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应根据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过错程度合理分配

案情简介

某水产公司在胶州市李哥庄镇某村从事水产养殖工作,养殖区紧邻某合作社管理的垃圾场。2022年6月26日暴雨之后垃圾场排水不畅导致污水漫流,虾池中有死虾呈漂浮状态。经鉴定,虾池与垃圾场存在相同的有害物质,且浓度相似。事发一个月后,养殖区井水仍不符合养虾水质要求;按照某水产公司养殖区规划和养殖模式,在正常市场环境下虾苗的养殖成本为1002816元。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水场公司在涉案虾池养虾,因虾死亡产生养殖成本损失。某合作社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对垃圾场负责。根据鉴定结论,可以认定垃圾场污水流入虾池与养殖虾大量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某合作社应承担主要责任;某水产公司未及时采取预防性救济措施,避免损害发生或损害结果扩大,应承担次要责任。根据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当事人的过错大小,酌情认定某水产公司和某合作社的责任承担比例为4:6,依法判令双方各自承担相应比例的养殖损失。

法官点评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环境污染、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环境污染侵权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被侵权人初步举证存在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且二者存在一定关联后,由侵权人承担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本案中,法院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并根据双方举证情况依法认定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此判定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应承担责任比例,既平衡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又充分彰显了环保优先、预防为主的理念。

10.曾某某等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4日、12月9日,王某、刘某从曾某某处购入金毛狗蕨11株,后在崂山区某花卉市场对外出售牟利。案发后公安民警在王某处查获未出售的金毛狗蕨 6株;在曾某某处查获未出售的福建观音座莲蕨 28株、德保苏铁15株、金毛狗蕨66株。经鉴定,上述查获的德保苏铁为国家一级保护植物,金毛狗蕨、观音莲座蕨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经鉴定,单株金毛狗蕨资源和生态系统服务赔偿总价值为1076元,单株福建观音座莲蕨资源和生态系统服务赔偿总价值588元,单株德保苏铁资源和生态系统服务赔偿总价值1274元,上述植物的生态环境资源损害及修复费共计人民币11836元、专家评估费用3000元。

崂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某、王某、刘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均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决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曾某某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费用、专家评估费用人民币111535.40元;被告人王某、刘某分别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费用、专家评估费用人民币4945.30元。

法官点评

保护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自身生存发展的基础,是人类美好生活的寄托,更是人民法院通过司法造福人类、助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职责所在。德保苏铁、金毛狗蕨、观音莲座蕨均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非法采伐、毁坏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对生态环境及整个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害,均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近年来查获、审理的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案件,涉案植物大多通过花卉交易市场流转,本案依法对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被告人判处刑罚,加大对危害国家重点植物犯罪行为源头打击、链条打击力度,为此类案件审理起到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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