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律师向法庭出示原告受伤后的照片
被告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出示园区内有关警示提示(新京报记者 刘洋 摄)
因尿急,刘老太在逛八达岭野生动物园时下车解手,被蹿出来的老虎撕咬伤了脸。
昨天,刘老太认为动物园安全保障不力,将对方告上法院,索赔23万元。
庭上,被告方表示已尽到安全告知义务。
老太被咬脸部变形
昨天,原告刘老太并未到庭,而是由一名代理律师出庭。该律师称
律师介绍,2012年10月27日下午,刘老太与亲属一行人到被告经营的八达岭野生动物园游玩,他们选择自驾车进园。途中,他们在逛到华南虎区时,刘老太想上厕所。因为处于猛兽区,不适合上厕所,他们没有下车。这时全车人都想上厕所,于是,他们边走边找。
“每个动物区都有门一开一合,门上有动物的牌子。大概过了两道门后,就实在记不起来门上什么牌子了。”代理律师转述司机的话说,当行驶到空旷路边还看到停车痕迹的区域时,司机判断是安全区,便让车上人下来。车上的男女各在车两边的林中,找地方解手。就在男同志上了车后,突然从女同志解手的方向传出喊叫声,顺着喊声望去,居然看到了老虎。几名男士从车上寻找家伙冲下车、奔过去,司机也把车开过去,把老虎吓跑。但这时,刘老太的脸已经遭到老虎撕咬。
“从下车到发生事儿大概5分钟时间,公园方没人来救,是司机把车开到园区办公区求救的。”代理律师说,刘老太被咬伤后外观变形变丑,左耳垂缺失、左眼不能闭合,造成残疾。事发后,被告曾派员随同、并承担了部分医疗费用,也同意办理相应保险赔偿。但是,在原告进行手术后还未康复下,拒绝继续承担责任。因此,原告认为被告豢养的老虎将游客咬伤,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起诉索赔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23万余元。
被告提出现场勘查
庭审时,被告方表示,野生动物园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成立,自驾车旅行也经过批复同意。被告一直重视入园安全,在门票、门口牌子以及游览沿途的警告标示上,都有注意事项及提醒,且还有安保人员维护。
“原告进入的是猛兽区,事发区域关了三只老虎,进入区域大门还有老虎的吼声,不准许开窗、开车门。”被告方称,原告进入猛兽区前,被告方还有人提醒先上厕所。所以,他们认为已尽到告知义务和管理者职责,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因为原告提出要做伤残鉴定,被告也表示可以去现场勘查,该案未当庭宣判。(记者 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