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此案的警探凯文·海兰德向媒体介绍案件
“自由慈善组织”创始人安妮塔·普莱姆接到了受害者打来的电话,这起案件由此被曝光
案件发生在伦敦的兰博思区
此前最恶劣的诱拐、拘禁案件是奥地利男子弗里茨将自己的亲生女儿关在地窖里长达24年
据英国《每日邮报》报道,英国警方日前在伦敦南部解救了三名被当做奴隶关押了30多年的女性,其中一名女性可能是出生在被监禁地点,她从未见过外面的世界。
据悉,这三名女性是在看了电视纪录片之后拨打了一个慈善组织的电话,她们的遭遇由此被曝光。
受害人致电慈善组织
英国警方日前逮捕了一对67岁的夫妇,他们被控长时间监禁三名女性。被监禁者分别是69岁的马来西亚裔女子、57岁的爱尔兰裔女子,及30岁的英国女子。其中,这名30岁的英国女子可能是出生在被监禁地点,或是在婴儿时期就被掳走,她从未真正见过外面的世界。
据悉,那名57岁的爱尔兰女子在看了一个关于逼婚的纪录片之后,致电片中所提到的 “自由慈善组织”,该组织旨在帮助被逼婚和受到暴力对待的女性。她向“自由慈善组织”表示,自己已经被非法关押了30多年,她和同样被关押的女子十分害怕,不敢离开。
“自由慈善组织”创始人安妮塔·普莱姆与这些被当做奴隶关押的女子进行了深入交谈,她说,与这3名女子的通话必须要事先经过约定,并且要秘密进行,因为她们认为自己面临极大的危险。
由于受害人的精神受到严重创伤,警方无法顺利地与她们交流,所以警方目前还不清楚案件的一些细节,以及受害人是否遭到了性侵。
两名嫌疑人目前被关押在警察局。据媒体报道,两名嫌犯并非英国公民。
“奴隶”不准走出大门
据了解,受害人所看到的纪录片于今年10月播出。片中,两名记者伪装成一名14岁少女的母亲和哥哥,女孩将要嫁给一名年长的男子,他们希望能找一座清真寺为女孩举行婚礼。他们询问了英国各地的56座清真寺,三分之二的清真寺拒绝为14岁的女孩主持婚礼,但也有人表示愿意。但在英国,结婚双方的年龄必须超过16岁。
普莱姆表示,这些受害人被关押在一栋外表普通的房子里,邻居们都不知道这里发生的事情。
普莱姆称,受害人拥有自己的房间,但她们的行动受到限制,不能走出房子大门。那对被捕的夫妇是“这一家的头”,他们令受害人感到极度恐惧。
在经过多次电话联系之后,受害人终于在警察的保护下走出了房子。
“得知她们安全离开被拘禁地点之后,我们这里爆发出了欢呼声,庆祝她们重获安全。我们希望她们能过上幸福的生活,”普莱姆说,“她们现在在一个安全的地方,状态还不错。 ”
普莱姆称,基金会将会继续向这三名受害人提供各种帮助,“她们将会开始重建自己的生活。作为一个慈善组织,我们此前从未遇到过类似的事件,这超越了我们的想象。 ”
史上最恶劣的奴役案
负责此案的警探凯文·海兰德表示,警方于今年10月接到“自由慈善组织”的报告,“自由慈善组织”表示,他们接到了受害人的电话,声称自己被拘禁了30多年。
警方进行了深入的调查,最终确定了受害人被关押的地点。受害人被立即解救,但对嫌疑人的逮捕则有所推迟。
“经过慈善组织细心的商讨,这三名受害人终于得到解救,”海兰德说,“三名受害人都受到了严重创伤,慈善组织派出专门人员帮助她们。我们也必须耐心工作,从而建立起事实依据。在找到足够多的证据之后,我们对嫌疑人实施了逮捕。 ”
海兰德说,他们此前处理过一些非法奴役的案件,“有些人被关押了十来年,但我们此前从未见过如此恶劣、受害人被关押时间如此之长的案件。”海兰德强调,这起案件绝不是英国社会中“常见的”,如果有人处于同样的困境之中,“请相信我们将会采取行动,我们会支持你。 ”
此前最臭名昭著的诱拐者是奥地利“兽父”约瑟夫·弗里茨,他将自己的亲生女儿关在地窖里长达24年,并将她当成性奴,两人共生下了7个孩子。
据悉,这三名受害人之间没有亲属关系。
奴隶制仍然隐身于英国
英国早在19世纪就已经正式废除了奴隶制,但直到今天,英国仍不时有非法拘禁、奴役的案件被曝光。法院的卷宗显示,奴隶制、非法奴役仍以拐卖、强迫劳动、剥削移民等形式存在于英国。
今年5月,英国卢顿的一对父子因强迫穷人劳动而被判刑。 53岁的父亲汤米·科纳斯·西尼尔被判刑8年,21岁的儿子帕特里克被判刑5年。
去年12月,来自同一个家庭的5名成员因强迫“奴隶”劳动而被判刑。他们过着奢华的生活,却只给“奴隶”少得可怜的“施舍”。
2010年3月,两名匈牙利人将年轻女子拐卖到英国,并强迫她们当性奴。法官称这起案件“非常接近于奴役”,两名嫌犯均被判处8年徒刑。
2009年,法院还接受了一起被称为“首起现代奴隶制”的案件。坦桑尼亚女子穆鲁克被拐卖到英国,她被折磨了三年。嫌疑人、68岁的寡妇萨伊达·凯命令穆鲁克睡在厨房里,一开始,她还给穆鲁克每月10英镑的“工资”,而穆鲁克必须要做所有杂活。一年之后,凯连“工资”都不发了,穆鲁克却要一天工作18个小时。凯被控以剥削为目的拐卖人口,法官说“她的贪婪令人震惊”,但最终,凯只被判处缓刑。(朱静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