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了首宗“传播性病罪”刑事案件。32岁的被告人王某(女)因涉嫌“传播性病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据介绍,王某2007年就查出自己患有艾滋病,2012年9月开始在石排镇卖淫。法院称只要明知自己有严重性病仍卖淫嫖娼的,不管有没有传染给别人,都可被定为“传播性病罪”。
明知患艾滋仍卖淫 女子被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称,王某(女,1981年生,贵州省人)于2007年1月,经贵州省织金县艾滋病性病皮肤病防治中心确诊患有艾滋病。她本人当时知道自己患艾滋病。2012年9月开始,王某在东莞石排镇谷吓村旧围鱼塘附近一出租屋内从事卖淫活动。其间多名嫖客没有戴安全套,王某仍与对方进行性交易。
2013年9月24日16时许,王某与一男子谈好以30元的价格进行性交易,该男子依旧没有戴安全套。过程中民警在上述出租屋将两人当场抓获。后经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王某H IV-1抗体呈阳性(即患有艾滋病)。
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涉嫌“传播性病罪”。该案成为第一法院有史以来受理的首宗“传播性病罪”刑事案件。目前该院刑庭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是否传染他人 不影响定罪
据第一法院称,“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艾滋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这一罪名一旦成立,可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只要她(他)明知自己患艾滋病、梅毒等严重性病,仍卖淫、嫖娼的,就构成传播性病罪。至于他们卖淫嫖娼是否采取安全措施,或者是否将性病传染给其他人,都不影响该罪名成立。”法官称,如果卖淫嫖娼行为确实传染给别人了,量刑可能更重一些。
另据法院介绍,如果严重性病患者是通过夫妻生活或通奸、恋爱等性生活传染给他人的;或卖淫、嫖娼行为人不知道自己患严重性病的(或者是被迫卖淫嫖娼的),都不构成“传播性病罪”。“而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故意想伤害他人、使他人传染上性病的,一般也不定传播性病罪,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记者 韩成良 通讯员 廖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