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怀孕之后,才知道男友竟是已婚男,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当上了“小三”。
为此,男友向她写下《保证书》,承诺给她5万元“养胎费”。但是,承诺之后,男友却迟迟不肯兑现;无奈之下,她只好将男友告上法庭。
“小三”状告男友索赔,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近日,海沧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起极具争议的案件。
隐婚 怀孕4个月才知男友已婚
据林小姐说,她和刘先生是通过朋友介绍相识相恋的。前年年底,两人开始同居,住在湖里区一小区内。
2013年1月29日,林小姐感觉身体不适,到厦门市妇幼保健院检查后,才知道自己怀孕了。在得知喜讯之后,林小姐与男友商量,希望尽快办理结婚登记事宜。但是,男友刘先生却以各种理由不断推诿。
2013年4月,刘先生终于向林小姐坦白说:“我已经结婚了,我其实早就有老婆了!”而此时,林小姐已经怀孕四个月,这一消息对她来说无疑就是晴天霹雳。林小姐说,她得知自己“被小三”后,心里十分痛苦、难过,但却很无奈。
由于已经怀孕四个月,她已经过了做流产手术的最佳时期,何况,此时胎儿已经成形,林小姐初为人母,更是割舍不下自己的亲骨肉。
焦点 索赔安胎费该不该支持?
面对男友的苦苦哀求,当时林小姐同意生下孩子,为此,刘先生承诺给林小姐5万元。
2013年4月30日,刘先生还特意向林小姐写下了一份书面《保证书》,承诺说:“因本人刘某某隐瞒真实婚姻导致林某某怀孕四个月,今天答应林某某给伍万元人民币,让她先养胎待产,故立此保证书,保证将在2013年6月30日前将伍万元人民币打入林某某银行账号。”
但是,刘先生言而无信,迟迟不给钱,一直拖到去年年底还没有兑现。无奈之下,近日林小姐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男友兑现承诺的5万元“安胎费”。
在法庭上,林小姐说,她与刘先生同居至去年4月初,之后便没有继续生活在一起。双方分开后,林小姐一直在家待产,她打算把孩子生下来。
近日,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刘先生支付50000元给林小姐。
法官说法 不违背世道人心 应该给
法官说,被告刘某作为有配偶者再与原告同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
但是,在本案中,刘某承诺的安胎费是一种设定个人未来债务的行为,并非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原、被告双方已不再继续同居,被告承诺的费用是安胎待产的费用,不是为了不道德关系的开始或继续,也非对同居关系的对价和酬劳。
另外,从常理角度,原告养胎待产也必然产生相应的费用,被告作为造成原告怀孕的男方,支付有关费用,并不违背世道人心和善良风俗。因此,被告刘某向原告林某书面保证支付养胎待产的费用5万元,应认定合法有效。
台商赠“小三”百万 原配追回80万元
近日,在广东东莞开厂的台北老汉廖某被原配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廖某未经原配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李小姐,总额高达100余万元。和廖某一起成为被告的还有“小三”李小姐。原配诉请法院要求李小姐返还赠与款项。东莞市第三法院经过审理,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判令李小姐返还廖某原配8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廖某在未经原告汪女士同意的情形下,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李小姐。被告廖某的赠与行为损害了原告汪女士的合法权益,依法判无效。因此,原配汪女士可以要求受赠人李小姐返还有证据的受赠款项。专家说法两个“小三”讨钱为何结果不一?
同样是“小三”找男友要钱,为何海沧区案件的判决结果与广东的上述案件的相差悬殊呢?
对此,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说,海沧案例中被告刘某所出具的保证书可看作其对外的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共同债务无关。
黄健雄教授认为,该保证书作为一种债务承诺,不是赠与,所以不同于广东的判例;该保证书经审查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系债务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作为赔偿他人损失或者单独承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春秋 远行 陶小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