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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捡到银行卡取走1.67万 一家四口全被刑拘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14-02-28 06:59:32 字号:TT

银行ATM机监控录像显示,2月6日17点02分,一家正围在ATM机前取钱。

银行ATM机监控录像显示,2月6日17点02分,一家正围在ATM机前取钱。

  警方供图

  路边捡到电话簿,电话簿内有张银行卡,恰巧电话簿上还有银行卡的密码!这是天上掉馅饼了吗?近日,在广州增城打工的李×英一家人就真遇上了这样的事情,且一家人还将银行卡内的钱尽数取出。结果,这不是馅饼,是“陷阱”!

  目前,警方已侦破此案,李某英一家5口人4人被刑事拘留,1人被监视居住。警方同时呼吁,捡到类似的物品一定要及时上交相关工作人员,切勿因一时贪念惹“祸”上身。律师称这不同于捡钱,属于犯罪行为,或被判刑。

  拾荒打工钱一日被取光

  2月8日,熊老伯匆忙地赶到了增城甘东派出所报案,称其在2月6日新塘镇大敦街边丢失了一本通讯录,里面除了有张银行卡外,通讯录上还写有银行卡的密码。

  熊老伯讲,他来增城一间制衣厂打工两年多,平时除了上班外,还时常到路边捡拾废品,“省吃俭用才存了16700元。”由于熊老伯已将近六旬,记忆不好的他担心遗忘银行卡的密码,便将密码写在一本通讯录上,且将银行卡放在电话簿的夹层内,随身携带。

  未曾想到,熊老伯2月6日不慎将通讯录丢失,而根据银行的相关记录显示,当天下午,熊老伯银行卡内的钱被人尽数盗光。“听到这个消息的时候,我很伤心。”熊老伯说,辛苦钱一下化为乌有,“当时寄希望于警察能帮我把钱找回来”。

  一家5口老少共同作案

  甘东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很快发现几名嫌疑人。“这种案子肯定是越快破案越能挽回损失。”一名民警称,对比海量信息后,终于摸清几名嫌疑人的活动规律及居住地。

  2月18日凌晨,甘东派出所民警在新塘镇甘涌村一出租屋将盗取卡内钱款的犯罪嫌疑人李×英、王×平、廖×琴等人抓获,并当场缴获熊伯丢失的银行卡等物品及现金16000元。当天上午10时许,派出所民警顺藤摸瓜,又在新塘镇大敦村抓获犯罪嫌疑人廖×亮。当天10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李×斌主动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查,李×英、李×斌是亲姐妹,王×平、廖×亮分别是两人的丈夫,廖×琴则是李×斌的女儿。5名犯罪嫌疑人对于2月6日下午,冒用他人银行卡在新塘镇东华村一农村商业银行柜员机盗取现金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4名犯罪嫌疑人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1名嫌疑人被监视居住。

  内心不安钱基本没动

  据犯罪嫌疑人李×英交代,2月6日下午,她与妹妹一家人在街边拾到一本电话簿,在电话簿内发现了一张银行卡,且电话簿上还有一组6位数字,他们便猜测会不会是银行卡密码。

  一家人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前往了一银行的A T M机,一试发现这6位数果然是密码,便分多次将卡内的存款16700元尽数取走。

  得到不义之财的李×英称,当时一家人有些惴惴不安,不敢急于用掉这些钱,只是取出其中的700元,在外面一起吃了一顿饭,添置了一些家用小件。剩余的16000元,直到被警方抓获,还原封不动的放在家中的柜子里。

  对此,警方提醒,为了自己钱款的安全,街坊切勿将密码和银行卡放在一起,注意密码的设置和保管,一旦发现银行卡遗失,应立即电话挂失。警方同时呼吁,捡到类似的物品一定要及时上交相关工作人员,切勿因一时贪念惹“祸”上身。

  律师说法

  路边捡钱不还

  不属于犯罪

  捡拾银行卡,盗走16700元,究竟和在路边直接捡到16700元,未归还给失主是否性质一样?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继承解释称,前者适用于《刑法》,是犯罪行为,但后者只适用于《民法通则》,不属于犯罪。

  刘继承表示,获得他人银行卡,并盗走卡内金钱,适用于《刑法》的第196条规定,属于信用卡(包含储蓄卡)诈骗,而16700元的金额属于数额较大,按照该条规定,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如果是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的,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

  “但在路边捡到了16700元,没归还给失主,就不属于犯罪了。”刘继承称,根据《民法通则》的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只需要把钱退还给失主即可”。(记者 龙瀚 通讯员 陈立雄 谢文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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