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庭审现场
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投资房产项目”等形式,大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终,数额高达2.6亿余元的民间借贷因资金链断裂而崩盘。这不仅导致了曾经做着“地产梦”的吴某的破产,也拉下了身为某国有银行支行行长的褚某、黄某。在这场“高利贷游戏”中,37名借款人损失高达9600余万元。
经松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企业家“一掷千金”拉拢人脉
1976年生的吴某是来自温州的民营企业家,中专文化程度。作为一名温州人,他有着一种特有的经商天赋,一路摸爬滚打从政府部门职员做到了房产老板。1994年,他从四川民政学校毕业,随后进入老家浙江苍南县民政局工作。三年后,他下海经商,2001年起在上海松江注册经营上海荣昌印务有限公司,从事印务生意。 2009年4月至今,他在西安注册经营西安新天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为工作关系,吴某认识了一家国有银行某支行行长褚某,又通过褚某的介绍,结识了另一支行行长黄某。三人经常在一起吃饭、唱歌、去夜总会娱乐,而买单者总是吴某。对于黄、褚二人对于自己做生意的作用,吴某心知肚明。因此,即使在房地产项目资金陷入困境时,吴某依然出手阔绰。作为一个商人,吴某深知“形象工程”的重要性,豪放的花钱风格才能让别人对自己的经济实力深信不疑。
吴某的“投入”也有着相应产出。吴某的大方给褚、黄二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们觉得吴某人不错,出手也比较大方,所以一直和吴某保持着比较密切的关系。
银行行长被拉进“高利贷”陷阱
2008年,吴某终于开始尝试从长期进行的“感情投资”中收取回报。他要求身为银行行长的褚某出面,为他在安徽与他人合作开发的商务楼高息借款作担保。吃人嘴短,拿人手软,一方面盛情难却,一方面出于对吴个人及资产的信任且借款金额不大,故褚某同意。 “吴某让我帮忙为他对外借款进行担保的金额不是很大,担保金额应该是在他个人固定资产所能承受的范围之内的。而且吴某向我解释过,这笔款项是用于房地产项目的投资,我感觉房产项目投资肯定可以赚钱,所以我愿意为他在外的借款进行担保。”褚某表示。
但商务楼项目终止后,吴未及时归还借款。吴的理由是,因外汇管理所限,合伙人无法将吴出资的2000万及时汇入账户,导致其无法及时清偿借款。吴某要求褚某继续为其借款或担保借款,由吴出具借条。
2009年4月后,吴某从上海转战西安经营房地产,在西安注册成立新天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房地产项目还尚未落实之际,吴某依然出手阔绰,还在半年多的时间里,陆续购进了进口宝马、奔驰轿车。
此时,吴某称在西安开发房产需要资金,要褚继续为自己提供高息借款。只有保证资金链,才能解除褚的担保责任,并归还借款。为顺利借款,由时任银行支行行长的褚某、黄某作为借款人出具借条,再将钱款转账至吴某控制的账户由他使用。
于是, 2009年年初至2010年5月间,黄某及褚某为了获取借款,利用银行行长的身份,向部分借款人编造银行贷款客户需要“过桥贷款”资金为由,许诺支付高额借款利息的方式,向借款人进行借款。此外,他们也以吴某开发房产项目需要“掉头资金”为由,许以支付最低2%每月利息、最高10%每月高额利息的方式,向他人进行借款。
号称被“拉下水”实为受金钱诱惑
褚、黄二人到案后表示,自己并没有什么不良嗜好,根本不需要借钱,纯粹是为了给吴某帮忙。然而,俗话说“无利不起早”,两人也坦诚吴某对他们提供了相当可观的预期报酬。吴某承诺,等项目开发完毕后,会给两位行长几套房产和另外的“好处费”。另外,吴某也给两位行长“画过大饼”。据黄某到案后供述,吴某曾表示,一旦房地产项目开发成功,“到时我们两行长就不用上班了,可以到他房产公司去工作享清福。 ”
“开始时不仅有私心,也有朋友之间的面子,因为以前经常在一起消费,都是吴某结账,感觉他出手大方人还不错。我为吴某担保的借款资金必须要吴某来归还,我只有为他继续提供资金来完成项目开发才能摆脱我对应的担保责任。到了后期,我也只能为他维系资金链,我全部的念头就是想他能早些拿到土地证可以申请贷款用于清偿在外的借款,早些完成房产项目开发,让我摆脱借款人的纠缠逼债。到了2010年4月,我和褚某再也无法通过借款维系资金链了,所以迫于压力,不得不从行长的职位上辞职。 ”黄某表示,自己和褚某完全是被吴某“拖下水”的。
褚某也在案发后供述:“说实话,我真的是一步一步被套住的。2010年4月的时候,我及朋友黄某实在无法获取借款用于维系资金链了,所以我们就从银行行长的职位上离职到西安去找吴某。当时还有不少借款人也追债到了西安,吴某也向债权人们承认借款实际使用人为他本人,并解释现在资金在运作房产项目暂时无法归还,还向借款人们演示了他的西安新天冠公司在县大兴新区的一个房产项目效果图。”同时,褚某表示,由于他和黄某是为了帮吴某借款而辞职的,吴某在他们辞职后每月会向他们各自的银行卡内打进一万元作为“生活费”。
然而,“被拖下水”的这种说法是否经得起推敲?事实上,黄、褚二人之所以帮吴某做担保,甚至直接非常积极地向他人转借钱款,看中的是其中的利息差额。为吴某借得款项后,两位行长均是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吴某控制的银行账户及归还以往借款的本息。他们从中赚取了一定的利息差,即向吴某汇报该笔借款的利息是每月8%,但实际上只有2%到3%,剩余5%到6%的利息就被二人私下里收取了。据估计,他们通过利息差,赚取了200万元左右。 “这个情况有的被害人也知道的,因为有时我们也跟被害人讲明钱是地产老板要借,我们只是帮忙,所以从中赚取利息差,借款人也理解的。 ”褚某到案后称。
同时他表示,这点盈利对于整个资金链的缺口来说无异于杯水车薪,最终已全被用于清偿债务。
一个电话便能借来几千万元
作为银行行长,黄、褚拥有众多客户,和众多生意人有着业务往来,信誉度也非常高,不少人都把他们当“财神爷”供着。在这起案件中,吴某指使黄、褚二人以银行支行行长身份,以高额借款利息为诱,向37名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存款累计达2.6亿余元,至案发时仍有9600多万元未归还。这些受害人都有着相似的经历:都是冲着“银行行长”这块“金字招牌”去的。 “借款给银行行长,一定没什么风险。”这是不少受害人的观点。
2009年年初,吴某要向牟某借款100万元用于印刷厂的债务,称只是临时调头寸,一个月后归还,许诺给予2%每月的利息,并提出可以让朋友银行行长褚某出面写借条。于是,在褚某出具签名的借条后,牟某借了100万元给吴某。
即使不是他们两位“行长大人”亲自出面,只要吴某打着二人的幌子,出借人也深信不疑。甚至,虽然诸多债权人的借款没有清还,但只要两个行长打电话,这些债权人仍然愿意继续把钱借给褚某和黄某。
2009年9月底,褚某给夏某打电话,说银行有客户贷款到期,急需资金还贷调头寸,让他帮忙借500万元,说好一个月内归还,月息5%。褚某还说可以让黄某共同做担保。之后,夏某陆续借出2047万元。到了2010年7月份,夏某只拿回了688万元,心急如焚的他去褚某和黄某的办公室讨要欠款,但结果让夏某如坠深渊:两个行长早在当年四月份就已经辞职了。
“我急了,于是就拨打褚和黄的手机,结果都是关机了。我拨打黄某妻子的电话,但他妻子说她也不知道两个人的去向。我又找到黄某的家,黄的父母都在,但不肯开门。我们打了110报警,他们才开门,结果发现黄本人不在家。过了几天,褚某打电话给我说,他和黄某都在西安,我借给他们的钱,其实都是交给一个叫吴某的温州商人在用,用于他在西安投资房产项目,该吴在西安有一家新天冠房地产公司。他还说该房地产项目还在运作中,但是要等一段时间才会有结果,希望我再耐心等一阵子。”夏某表示。之后,他第二天就坐火车到了西安,但两位原行长却又改口说自己不在西安,不能碰面,随后电话关机。 “我有时发短信给褚、黄二人,他们偶尔会回短信给我,对我说借钱肯定会还的,让我再耐心等待。”
此后,上海的出借人在多次要账无果后报警。 2010年12月21日,借款人王某至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报案称: 2010年3月至4月期间,上海市松江区某银行支行行长黄某、另一支行行长褚某等人向王某及李某、祝某等人虚构有重大投资项目,并许诺以2%至3%高额月息为诱,诈骗王某等人人民币2600万余元。现黄某、褚某等人不知去向。
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一支队调查吴某、褚某、黄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同日立案侦查。 12月25日,褚某、黄某在本市闵行区被抓获。 12月28日,吴某在西安被抓获。
开设房地产公司却从未开展项目
检察官调查发现,吴某于2009年成立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新天冠公司,他本人拥有50%的股份,但至案发时,该公司未成功开发过项目。
2009年4月,吴某来到西安注册新天冠公司,一直在寻找房产项目开发。由于没有自有资金,所以他找到项目后往往会寻找合作伙伴以获取资金上的支持。之后,他主要在和西安相关部门商洽两个项目。其中一个是“大兴广场开发建设项目”,当时他和西安大兴新区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并缴纳了1000余万元项目开发保证金,但事后由于市政规划未获审批,所以该合作协议就终止了,同时该管理委员会也将钱退回。
另外一个项目是西安鱼化寨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其公司签订的一份“城中村综合改造”合同协议书,约定现行交付2600万元土地竞买保证金,并由其负责动拆迁,最终将其中的30亩地交由其公司开发。然而,政府最终将这个土地定为地铁维修站,所以这个项目仍以泡汤告终。
检察官认为,2010年1月6日至2010年5月间,吴某在明知其西安新天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西安大型新区综合改造委员会间的“大兴广场开发建设合作协议”已解除的情况下,以“大兴广场项目”开发需要资金为由,由其本人或指示褚某、黄某二人,利用两人银行支行行长的身份,以每月2%至9%不等的高额借款利息为由,诈骗朱某、王某等13人资金共计4569.6万元。嗣后,吴某将上述资金用于归还旧债、赌博、挥霍、消费等,造成6312.3万元损失无法归还。
庭审“唇枪舌战”异常激烈
吴、黄、褚三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终由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案在定罪与量刑方面,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
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派出检察员李莉、代理检察员张璟起诉指控:2008年7月至2010年5月间,被告人吴某以经营公司或开发房产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指使被告人褚某、黄某,以其时任银行支行行长的身份,以高额借款利息为诱,向37名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存款累计金额为人民币2.6亿余元,归于个人使用,至案发时未归还借款金额为人民币9600余万元。公诉方认为,吴某纠集被告人褚某、黄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吴某辩解,他确实向褚某和黄某借过钱,但都已经偿还清了。他没有指使褚、黄二人向他人借款,他们的借款与他无关。吴某认为自己是借款做实业,根本不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所有的借款不过是普通的民事行为。
吴某的代理律师认为,褚、黄二人开设“地下钱庄”,从事非法融资和借贷活动,并以高息转借给有融资需求的个人和企业使用,从中赚取利息差。吴某仅是客户之一,建议宣判被告吴某无罪。
而褚某、黄某则对松江区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根据被告人吴某的辩解,检察机关详细调查了吴某房产开发情况、该案所涉借款方式和去向等,结合同案被告人供述、出借人证言等,确认了吴某以开发楼盘、需要资金周转为由,由褚、黄二人出面向他人借款的事实。最后,松江区法院认定,被告人吴某向熟悉的人员以开发楼盘、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他人高息借款,尔后再由褚、黄二人以吴某建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他人借款;三名被告非法集资过程中虽未通过媒体、推荐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宣传,但通过口口相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被告人吸收公众存款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因此,三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检方提醒
碍于人情面子,千万元借款打水漂
检察官表示,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按照《刑法》第176条的规定,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而这一定义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根据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如下: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并且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而所谓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行为。由于经济运行中社会资金的供需矛盾突出,尤其是目前经济下行背景下,资金供应更为紧张。在此情况下,以高息为诱饵,打着各种旗号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范围越来越广。这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本案中的多名被害人,有的碍于人情面子,有的为高息所诱惑,向被告人出借大笔金额钱款,最后导致资金亏空甚至血本无归。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投资理财过程中,一定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选择正规、合法的渠道,严加防范此类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