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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致死伤北京地区最高可赔210万 上海240万

来源:新京报-- 2013-10-26 06:27:18 字号:TT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要修改(部分)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解读

    昨天上午新法通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有关负责人解读了消保法此次大修过程。

    人大调研与淘宝店主面对面

    贾东明表示,修订后的消保法,对新的消费方式,特别是网络购物的方式专门作了规定,对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也进行了完善和补充。

    他提供的数据显示,网络销售交易额,2006年是263亿人民币,2012年是1.3万亿,6年增加了49倍。网络销售的总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也从2006年的0.3%提高到2012年的6.3%,网络购物已经成为重要的交易方式。

    此次修改法律,涉及网络购物的内容包括,7天之内可以无理由退货。很多人担心,此举可能大大加大卖家负担,甚至导致他们无法经营。

    贾东明介绍说,他们在调研当中,专门与淘宝网的几位店主面对面交流。店主们表示,加入了无理由退货承诺后,营业额增长了20%至30%,而退货的比例只占到3%左右,而且多集中在鞋类产品。因此,新法不会对卖家产生很大负面影响。

    消协可公益诉讼霸王条款

    新消保法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诉讼的主体限定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

    贾东明表示,公益诉讼是一种赋予消费者权益救济的补充途径,如果消费者个人受到损害,自己可以到法院起诉,如果有一些消费者受到侵害,他们也可以推选代表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大多数纠纷都是要通过这个途径解决。

    贾东明介绍说,有些大家比较关注的事情,比如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格式合同,侵害的是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的利益,应该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他说,还有一些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侵害的对象也是众多且不特定,这些都是可以由消费者协会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处理“知假买假”未作规定

    按照现行的法律,买到假货,可要求双倍赔偿。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是也出现了一些人,他们知假买假,并要求双倍赔偿。对他们应不应该同样给予双倍赔偿?各方争议很大。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有没有明确?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介绍说,在这次修法过程中,各方面对此很关注,法工委也作为一个重要问题进行了调研,反复考虑。但是在法律修改中,各方面争议非常大,“连一个相对多数的意见都难以形成”。

    杜涛说,因此,这次修改消保法没有对这个问题专门作出规定,等以后这个问题有一个相对的共识,如果有必要再通过法律加以明确。

    对相关案件,杜涛认为,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在处理有关知假买假纠纷时,要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案件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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