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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杀医案二审择日宣判 检方建议维持死刑

来源:中新网-- 2014-03-26 16:30:05 字号:TT

庭审现场图

  庭审现场图

  中新网3月26日电 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微博“之江天平”消息,3月26日上午,浙江高院对“温岭杀医”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检方建议维持死刑判决。审判长最后宣布,将对案件进行评议后,提交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本案另定日期宣判。

  台州中院一审查明,2012年3月18日至3月26日,连恩青在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了鼻部手术治疗。因感到术后效果不佳,连恩青多次到医院投诉,并多次到其它医院就医,但均无进展。

  2013年10月25日上午8时20分许,连恩青携带事先准备的榔头和尖刀来到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医护人员行凶,致1死2伤。经司法鉴定,连恩青作案时意识清晰,作案动机现实,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14年1月27日,台州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连恩青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恩青上诉至浙江高院,浙江高院定于2014年3月26日上午9:30分公开开庭审理。

  在26日上午进行的二审庭审中,被告人连恩青当庭承认持榔头和尖刀杀人的事实,并表示杀人的目的是要通过杀人把这个事情搞大,引起重视。

  但连恩青对于关于自己有无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结论中说自己有疑病症状有不同意见;对于医疗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江某勇、邵某某、江某波、林某某等证人的证言有异议,认为他们是在作伪证、撒谎。

  辩护人表示,被告人连恩青在案发时患有精神疾病,认识和控制能力欠缺,依法应对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连恩青存在精神障碍,同时其情绪亦激动,自制力缺乏,有持久的妄想症障碍。本案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与法定标准不符,该报告违反法律规定,并申请对连恩青予以重新鉴定。辩护人希望二审法院本着少杀慎杀的精神,对连恩青予以从轻判处。

  检方认为,医方不存在医疗过失和医疗事故,连恩青在案发前两次准备榔头和刀具,杀人想法由来已久并十分坚决。连恩青携带凶器进入医院,确认犯罪对象后掏出榔头猛击王云杰医生的头顶部,手段特别残忍,其行为致一死、一重伤、一轻微伤的结果,后果特别严重。此外,连恩青在归案后无任何悔罪表现,无民事赔偿,其主观恶性大,改造难度极大。且被害人及其家属均放弃附带民事赔偿并要求严惩被告人。因此,检方认为一审量刑适当,被告人连恩青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其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应予维持。

  被告人连恩青最后表示,自己没有精神疾病和所谓的空鼻症,本案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对自己鉴定为疑病症状与事实不符,自己在接受治疗过程中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连恩青称愿意接受法律对自己应有的惩罚。连恩青表示,知道自己所犯的是什么罪行及即将面临的结果。他认为案发后对自己所作的各种鉴定并非公正客观的,一审对自己的审判也有失公正。

  审判长最后宣布,本庭将对被告人连恩青故意杀人(上诉)一案进行评议后,提交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故在今天不再休庭评议。本案另定日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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