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因嫖娼被抓后,主动交代了诈骗他人50万元的事实。一审法院因诈骗罪判处其10年有期徒刑后,李某又改口说自己没有诈骗,50万元是借款。今日上午记者获悉,一中院终审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
59岁的李某是江西省于都县人,研究生学历,为北京一家投资公司的总经理。
2014年2月18日,李某因嫖娼被海淀公安分局民警抓获。在审查过程中,李某主动供述了骗取许某50万元的事实。同年2月26日,海淀警方根据李某的嫖娼行为,对其作出收容教育6个月的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2月左右,被害人许某在海淀区新世纪日航饭店,经朋友王某介绍认识了被告人李某。在接触过程中,李某自称与公安部某领导之间保持着良好的私人关系,许某随即向李某提出可否帮助其朋友办理工作调动。李某谎称自己能够办成此事,索要了50万元办事费,后将该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许某此后多次催问,李某均谎称正在办理。
法院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李某主动供述,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0年,罚金1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违法所得50万元予以没收。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向一中院提起上诉。
终审判决 二审翻供 因无证据维持原判
李某称自己有能力为许某办成此事,50万元是借款,不构成诈骗。李某说因嫖娼被抓后,办案人员对其进行威胁,自己在讯问过程中受到刑讯逼供,当时认罪的供述不真实。
二审期间,李某的辩护人提交了一份协议书,用以证实许某转给李某的50万元系借款。
对于李某称其受到办案人员刑讯逼供,法院经查,李某因有嫖娼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后,自行交代了收取被害人50万元办事费用的事实,其一审庭审中亦确认此事,李某称其受到刑讯逼供没有事实依据。因此,对李某及其辩护人的此项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李某称50万元系借款,经查,被害人许某、证人王某在公安机关以及一审庭审中均证实,李某以办理许某朋友的事情为由,提出需要50万元,在收取50万元后出具了收条,但该收条并未写为借款,亦没有还款日期,据此不能证实该钱款为借款性质。
李某并未将职务调动一事,向其所称的领导或领导亲属提及,许某、王某均证实,李某多次表示办理此事没有问题,以此获取被害人信任。李某在收到50万元后,即将该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属于对钱款的非法占有。因此,对李某及其辩护人的此项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一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洪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