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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准入门槛或将降低 不再区分公募非公募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王亦君 2016-05-28 15:02:09 字号:A- A+

    本报北京5月27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王亦君)作为将在9月1日起实施的慈善法的配套法规,民政部日前在官网上公布了《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基金会直接登记和双重管理混合的登记管理体制,降低了基金会准入门槛,鼓励基金会的发展,特别是基金会在基层的发展。规定成立基金会一般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按照有关规定属于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还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在设立后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同时将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权限由部、省两级拓展为部、省、市、县四级,市、县级登记的基金会规定了较低的注册资金要求,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

    征求意见稿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基金会,自登记之日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按照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相结合的综合监管。将现行的基金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加强对基金会的信用约束,探索建立信用记录、活动异常名录等制度。

    征求意见稿将现行《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更名为“活动准则”,对基金会开展公益慈善活动进行了全面规制。不再区分公募和非公募基金会,新成立的基金会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等特定对象范围内开展定向募捐;成立满两年后可以依法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同时对突发事件公开募捐、接受非现金捐赠等加强规范,规定基金会接受货物、房屋等有形财产捐赠的,应当在实际收到后验收确认并开具捐赠票据。

    征求意见稿强化了基金会对专项基金等分支机构的主体责任,规定专项基金等分支机构是基金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在该基金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所属基金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由基金会承担法律责任。专项基金等分支机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基金会财务统一核算。

    基金会信息公开备受公众关注,征求意见稿增设了“信息公开”一章,对现行《基金会管理条例》中有关信息公开的内容进行了整合,建立了全面的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年度公开、随时公开和定期公开,分类规定了基金会的信息公开义务。同时规定了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义务。

    公众在6月26日前,可以通过3种方式提交意见:一是登录民政部网站(网址),点击首页上方导航栏“互动”,进入“征求意见”栏(或直接点击首页下方“征求意见”栏),随后点击《民政部关于〈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交意见。

    二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cfgs@mca.gov.cn。

    三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民政部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721),并在信封上注明“基金会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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