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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 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撤销监护权

来源:央广网 作者:孙莹 2016-05-31 15:34:12 字号:A- A+

    央广网北京5月31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31日)上午发布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典型案例。201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开始施行,有关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及撤销后的安置问题等规定的出台,今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开始施行,为这项工作开展有哪些积极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了12起撤销监护人资案典型案例,几乎涵盖了两高、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七种法院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的情形,当监护侵害行为发生,也就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行为发生,法院依据情节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此前,对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以前最难解决的问题是,谁来起诉,撤销监护人资格之后孩子怎么办的问题,通过对这类案件的审判,确定了当父母拒不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民政局作为社会保障机构,有权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权,打破“虐童是家事”的陈旧观念,使受到家庭成员伤害的未成年人也能够得到司法救济。在未成年人其他近亲属无力监护、不愿监护和不宜监护,临时照料人监护能力又有限的情形下,判决民政局履行带有国家义务性质的监护责任,指定其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探索确立国家监护制度作出大胆尝试。

    一些案件审理中的创新做法值得借鉴,一是激活监护权撤销制度使之具有可诉性,明确了民政部门等单位在“有关单位”之列,使撤销监护权之诉具备了实际的可操作性;二是引入指定临时照料人制度,案件受理后,为未成年人指定临时照料人,既确保未成年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生活稳定,也有利于作为受害人的未成年人表达意愿、参加庭审;三是引入社会观护制度,案件审理中,法院委托妇联、团委、青少年维权机构对受害未成年人进行观护,了解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程度、现在的生活状态、亲属情况及另行指定监护人的人选等内容,给法院裁判提供参考;四是加强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庭审中采用远程视频、背对镜头的方式让受害人出庭,寻求受害人隐私保护和充分表达意愿的平衡。对裁判文书进行编号,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时送达《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告知书》,告知不得擅自复印、传播该文书。在审理终结后,对全部卷宗材料进行封存,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的隐私,确保其在另行指定监护人后能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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