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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5月7日雷洋事件发生到现在已经十余日,关于雷洋是否嫖娼以及导致其死亡的具体原因仍是个谜,有待北京检方做出最后的调查结果。
而围绕雷洋事件衍生出的法律问题仍在舆论上不断被解读和争论。很多人也许会问,如果雷洋案发生在美国,会是怎样的过程和结果。日前,界面新闻分别采访了一位要求匿名的前纽约市警察、华盛顿蒋和刘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博士刘蔚然律师。针对相关问题,北京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法学博士刘汝忠也接受了界面新闻的采访。
在不同的法律体系和社会文化下,单纯做出这种假设和对比似乎价值不大,但是在中国目前推进法治化建设的大背景下,多了解些美国司法体系中警权如何规范、在警察执法中如何体现司法的公平正义,多少对我们认识雷洋案以及围绕该案所引发的争论会有现实意义。
警察合法的盘查和审问程序是什么样的?
要求匿名的前纽约市警察对界面新闻表示,在纽约市,警察进行盘查的合理程序应该是在盘查或审讯前出示证件。对此,刘汝忠律师对界面新闻表示,内地警方也并未强制性要求盘查过程中需要穿警服,但出示证件是必须的。
上述要求匿名的前纽约市警察介绍说,在盘查或者审讯时,美国警察都会事先告知嫌疑人自己的合法权利,即“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也就是人们在美剧中常见的那一段陈述:
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而且将会在法庭上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审问之前,你有权与律师谈话,得到律师的帮助和建议;你受审问时你有权让律师在场;如果你想聘请律师但却负担不起,法庭将为你指定一位律师.
有的州,比如弗吉尼亚州,还会加上一句:You can decide at any time from this moment on to terminate the interview and exercise these rights.(你可以在从此刻开始的任何时间拒绝回答问题并实行以上权利。)
根据维基百科解释,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权利”(Miranda Rights),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米兰达警告的产生源于1963年亚利桑那州女子米兰达被凤凰城警察逮捕事件。
资料显示,米兰达在警局接受了两个小时的讯问并在一份自白书上签名,在其后审判中法庭根据米兰达的供词而判其有罪。之后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 ACLU)接受米兰达的委托进行了上诉,声称米兰达的供述是伪造的和受到胁迫的,其在被讯问前未知晓其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而且警察也未进行告知。1966年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在联邦最高法院作出裁决,确认米兰达在接受讯问以前有权知道自己的宪法第五修正案权利,警察有义务将它告知嫌疑人,告知权利之后,才能讯问,并将该案发回重审。
米兰达警告由于证供的可信性在普通法系的法庭非常重要,因为这项警告确保了被关押疑犯所提供的证供的可信性,即使疑犯在侦讯时提供假口供,亦不会因为提供假口供或发假誓而受到惩处。另一方面,这项声明亦在某种程度上保障了疑犯避免被屈打成招。
那么中国有没有这种类似的在审讯过程中对嫌疑人权利的保护呢?刘汝忠对界面新闻介绍,相比米兰达警告,内地虽然有类似的嫌疑人要求律师到场的权利,但并没有沉默权。
警察在什么时候可以身着便衣抓捕?
要求匿名的前纽约市警察指出,即使是在美国,如果嫌疑人犯罪行为基本可以确定的情况下,Miranda Rights并不需要被当场提出。如果警察在犯罪现场当场目击犯罪行为,大多数情况下应该先制服罪犯,再出示证件。
在中国,在警察实务中,警察抓捕嫖娼时一般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不宜着装的情形”执法。刘汝忠律师对界面新闻分析,因为便衣抓捕是截然不同的情形,在雷洋案当中,在这种扫黄打非的情境下,有人举报,因此便衣突袭。穿便衣还是警服实际上并不是问题所在,只要在执法过程中出示了身份证明,在程序上并没有非常大的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