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非裔美国人浸信会牧师,民权运动、社会正义运动家,电台及电视节目主持人Al Sharpton 和Garner遗孀Esaw Garner (右二)在Staten Island于2014年七月19日, 2014的抗议活动上的照片。)
对此,刘汝忠律师表示,内地对执法行为的规范确实没有细化到具体的手势规范,只会规定警棍电棒之类器具的使用场合。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8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这条法律主要规范对象是警械和武器,并没有规范执法过程中具体的手势动作。
在这类执法过程中造成意外伤亡的案件中,嫌疑人家属能否向政府索赔呢?
刘蔚然分析,在美国的这些因为嫌疑人拒捕甚至抗警造成意外伤亡的案件里面,无论造成的伤亡事件中警局是否有操作不当的行为,家属们很多时候都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得到美国政府的赔偿金。因为民事诉讼在证据上的要求相对比较低,警察属于政府雇员,因此就能拿到相应赔偿。
“但一旦发生这种意外事件,造成全国性舆情,大陪审团会介入调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调查案件细节和执法过程细节,给全国民众一个满意的答复。”刘蔚然说,刚才提到的Eric Garner死亡案中,死者家属获得纽约市政府590万美金的赔偿;2013年发生的Vachel Howard死亡案中,死者家属也获得了洛杉矶政府285万元的赔偿。
那么内地有没有相应制度可以保证雷洋家属获得赔偿呢?按照刘汝忠律师的说法,只有在确定警方执法过程中确实有人为失误导致嫌疑人伤亡的情况下,才可以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获得法定的国家赔偿。
刘汝忠还分析称,一般来说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意外伤亡承担责任的也不会是警察个人,而是公安局;除非警察有犯罪行为,比如打人和刑讯逼供,在这种情况下警察个人就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