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专用章”是根据市政府223号令的要求,由市级行政审批主管机关针对不同行政区域刻制,授予各行政区域对应的行政审批机关在办理行政审批业务时使用的。区、市审批部门所加盖的行政审批专用章视同为市级审批部门审批效力。
上一篇: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后,原来在市级部门办理现改为在区、市办理的审批事项,企业是否都可以到区、市审批服务大厅办理,实现对企业便捷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