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微企业一律由各区(市)工商分(市)局办理登记。个体工商户由经营所在地工商所办理登记。《食品流通许可证》按照上述登记权限统一受理。
(2)在各类孵化园、创业园、集中办公区等企业集聚区设立小微企业,可免予提交房屋权属证明办理注册登记。园区管理单位可为小微企业统一申报年检材料。
(3)对建筑面积较小(不大于200平方米,且人数不超过50人)、不具有公众聚集场所性质的小商店、小超市、小餐馆,可凭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包括建筑平面图)、经营场所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小微企业登记注册消防安全承诺书》代替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办理工商登记。
(4)凡依法通过园区规划环评审查,并按照标准和要求统一配建了基础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的各类孵化园、创业园、集中办公区等企业集聚区,小微企业不再做环评,直接进行环保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