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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行技改,追加资金购买设备或进行研发是否有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

来源:-- 2013-11-28 16:28:28 字号:TT

    答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实行加计扣除。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按有关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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