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工业产业集约化发展,打造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产业发展平台,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规〔2012〕47号)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指导原则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蓝色经济核心区和高端产业聚集区的战略规划,创新工业集聚发展的思路和方式,完善管理体制机制,规划、建设和培育一批布局合理、主业突出、两化融合、集约高效的工业产业集聚区;大力创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促进转方式、调结构,加快工业转型升级,打造我市工业发展新优势,巩固和提高青岛制造业在国际国内的竞争力。
(二)指导原则。
1.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原则。产业集聚区建设,要充分考虑当地的资源秉赋和发展潜力,坚持规划先行,坚持产业集聚区规划与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工业产业布局规划和中心城镇规划以及相关专题规划相吻合、相协调。突出区、市主导产业,按产业集聚,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既要有产业链配套,又要有生产性服务业和公共服务平台的配套,实现土地集约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综合效益显著提高的目的。
2.坚持项目准入、产业集聚原则。明确产业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充分发挥区域产业基础和资源优势,引进一批优势企业,扶持一批优势项目,淘汰一批落后产能。统筹协调各集聚区错位发展,避免集聚区间同质竞争。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加强产业调控,形成按照产业规划落项目的供地机制,使集聚区主导产业特色鲜明,集聚区企业关联度紧密,实现产业集群集约发展。
3.坚持技术创新、生态环保原则。发挥集群创新优势,促进产学研合作,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升级改造能力,着力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集聚区内的主导产业有一定规模优势和品牌优势,产品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和技术工艺水平,质量和经济效益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加强环境保护,坚持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和谐统一。
4.坚持突出重点、分级管理原则。全市产业集聚区统一规划布局,实行属地化管理。突出抓好一批对我市未来经济发展具有支撑作用、又有发展空间的重点发展产业集聚区;着力推动一批对我市经济具有重大拉动作用、产业基础好的重点产业集聚区,将其创建成为国家和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在政策上给予重点支持。产业集聚区所在区、市政府按照全市产业布局总体规划,负责集聚区的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
二、发展目标
按照确定市“十二五”制造业发展规划,整合提升现有工业产业集聚区,加快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加强六个工业功能区、重点镇(街道)产业集聚区建设。建立健全工业集聚区管理服务体系,组织认定一批市级工业产业集聚示范区,规划培育一批新兴产业集聚区。推进工业企业和大项目向集聚区集聚,实现集约化、规模化、生态化发展。
(一)集聚区建设水平显著提高。
集聚区基础设施配套齐全,改善性投资逐年增长。到“十二五”末,全市创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达到30个,其中省级12个、国家级7个。
(二)集聚区经济拉动作用显著增强。
工业产业集聚区产值年均增长20%以上。到“十二五”末,集聚区产值占全市工业总产值比重由“十一五”末的43%提高到65%以上。新兴产业实现增加值占比提高到20%以上。产业集聚区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集聚区招商成效和产业配套率显著提高。
突出集聚区招商和产业链招商,工业集聚区招商引资额年均增长20%以上。全市60%以上的工业集聚区形成上下游配套、产业链基本完备、特色鲜明的主导产业。传统优势产业集聚区本地配套率比“十一五”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
(四)集聚区规模显著扩张。
县域五市工业产业集聚区规模由现在的224平方公里拓展到700平方公里。全市年产值超过100亿元的工业产业集聚区达到30个以上、超过500亿元以上的达到10个以上,打造2个千亿级产业集聚区。
三、重点工作
(一)科学编制规划,促进集聚发展。
编制、实施《青岛市工业产业集聚区布局规划》,进一步优化工业产业集聚区空间布局。在全市统一规划指导下,以区、市为主组织编制工业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在产业集聚区内规划建设通用厂房、配套小企业园。研究建立集聚区产业置换机制,通过规划引领、产业置换,确保工业产业集聚区布局科学合理、主业突出、资源优化配置。
(二)落实布局规划,加强项目用地监管。
对产业集聚区布局规划范围内新上工业项目应按照规划选址。对不按照产业集聚区布局规划选点的项目,原则上不予供地。对产业集聚区布局规划范围外的工业项目也要按照有利于产业集聚的原则选址。对市重点发展产业集聚区项目用地,由市工业产业集聚区建设联席会议统筹年度供地计划,保障项目用地。对其他产业集聚区符合产业政策和用地规定的新上工业项目用地,由所在区、市政府负责按照产业集聚区布局规划对项目选址预审和供地。工业项目用地监管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工业产业集聚区建设联席会议另行组织制定。
(三)抓好创建活动,提高集聚水平。
按照国家、省创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条件,制定《青岛市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按照“产业特色鲜明、创新能力强、品牌形象优、配套条件好、节能环保水平高、产业规模和竞争力领先”的标准,培育、认定一批市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确定、培育一批创建国家和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重点产业集聚区。支持工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重点向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倾斜。
(四)开展定向招商,扩展集聚区规模。
按照集聚区的产业定位组织实施定向招商,着力引进投资强度大、技术含量高、带动作用强的产业链高端项目和大项目,每年定向引进200个以上先进制造业和新兴产业项目。工业定向招商工作重点要关注和支持工业集聚区大项目的洽谈、签约、落地审批和建设推进,积极跟进项目的配套需求,吸引中小企业入园配套发展。鼓励集聚区企业通过股权置换、并购、合资合作等方式,引进国内外知名大企业。研究制定招商跨区、市落地的奖励办法;制定出台企业跨行政区域集聚发展的鼓励措施和收益分配办法,促进产业规模化、集聚发展。
(五)加强融资服务,增强企业活力。
组织协调银行、担保、投资等服务机构与集聚区建立合作关系,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组织开展重点项目融资,引导和支持金融业对接工业转型升级项目。建立融资对接、政府增信和投融资为一体的多元化融资服务平台,为集聚区企业提供产业链优惠贷款、企业集合贷款、集合债务融资、信用服务、还贷周转金和股权融资等金融服务。大力扶持企业上市,加快推进创业投资、风险投资、产权交易等多层次资本市场发育,扩大直接融资渠道。对入驻集聚区的配套中小企业优先提供融资担保。
(六)加强基础建设,完善公共平台。
鼓励以市场化、企业化方式进行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对集聚区进行成片开发,支持集聚区以建设—转让、建设—经营—移交等方式,促进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集聚区承载能力和综合效益,放大政府对工业产业园区建设扶持资金效应,逐步实现由单一依靠政府投入转向自我滚动发展的良性循环。鼓励产业集聚区内的政务服务、技术开发、信息化应用、检验检测、现代物流、人才服务等公共平台的开发和建设,不断完善满足集聚区企业运营、发展要求的服务保障体系。
(七)深化两化融合,提高管理水平。
开展信息技术集成应用,以信息化提升产业集聚区发展水平,应用信息技术促进绿色生产和协调发展。建设先进的信息化网络设施,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培育15个以上专业性强并覆盖相关重点领域的信息系统,推进电子商务应用和物流信息化建设,构筑完善的行业信息化服务支撑体系,推进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企业管理、供应营销等环节的信息技术应用。实施信息化综合集成和协调应用,在企业、行业、区域三个层面实施两化深度融合,提升企业精益制造能力、自动化水平和经营效益。
(八)推进生态建设,强化节能减排。
研究制定产业集聚区新能源利用、分布式能源、污染物处理、雨水和中水回用等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优化和改善园区公共服务设施,实现节能减排。鼓励企业开展绿色设计,使用行业最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采用绿色包装,实现企业节能降耗、减污增效。在重点园区建设能源智能管理中心、资源综合利用中心、污染物集中处理中心,采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园区公共设施管理水平,实现资源能源利用率最大化、污染排放最小化。推进企业内部和企业间的资源综合利用,推动园区循环经济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健全管理体系。
建立青岛市工业产业集聚区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简称“市工业集聚区联席会议”),市政府分管领导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和市经济信息化委主要负责人任副总召集人。市工业集聚区联席会议统筹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全市工业产业集聚区布局发展规划,负责研究确定招商引资、土地供应、资金扶持等相关政策。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济信息化委。工业产业集聚区所在区、市政府,具体负责工业产业集聚区的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统计管理、配套服务等工作。按照集聚区规模等级和隶属关系实施分类管理,确定管理职能与管理机制。
(二)着力抓好市重点产业集聚区建设。
市政府对列入全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集聚区,在招商引资、资源配置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重点创建的产业集聚区,在技术改造、两化融合和改善配套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重点发展的产业集聚区,要尽快在产业规模和园区建设方面加快发展,成为创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后备力量;进一步提升重点创建的产业集聚区的综合实力,达到省级以上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条件。
(三)加大集聚区建设的政策扶持力度。
继续落实对工业功能区基础设施贷款贴息的财政补助政策,把省级以上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和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资金合并,用于全市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并将两项资金扶持政策延续到“十二五”末。老城区搬迁企业向县域产业集聚区转移,享受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转移的有关扶持政策。工业集聚区所在区、市政府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集聚区基础设施配套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五市政府要制定相应鼓励政策,逐步引导县域工业企业向产业集聚区转移。
(四)建立工业产业集聚区建设综合评价考核体系。
每年组织对全市产业集聚区进行综合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区、市政府要将工业产业集聚区建设和发展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与领导干部绩效考核挂钩。由市统计局和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建立集聚区主要经济指标统计体系,纳入统计部门年度和月度统计范围,科学监测评估集聚区发展状况。对节约用地突出、生态环境良好、建设质量高、发展速度快的工业产业集聚区,在土地增量指标、环境容量配置和政府资金安排上给予优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