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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青岛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办法(青政发[2012]52号)

来源:-- 2013-12-03 15:56:08 字号:TT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直接涉及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审批)及相关备案事项,依照本办法实行并联审批制度。前款所称的并联审批,是指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涉及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审批,按关联性设置为若干个审批阶段,对同一阶段行政审批以及相关备案事项实行统一受理,各相关部门同步审批或联合会审,统一送达行政审批决定的审批方式。

    第三条 按照关联性和并行审查的可能性将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划分为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等审批阶段,实行阶段内的审批事项同时收件、容缺受理、并行审查。

    第四条 市行政审批事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负责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组织协调督查和流程优化等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确定建设项目并联审批项目、备案审查项目要件和指导、监督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等工作。市监察局负责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推进督查等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土地、环保、卫生、人防、消防、市政公用、安全监管、地震、气象、水利、交通运输、文广新、国家安全等部门按照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确定的并联审批项目和流程及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并联审批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物价、编制、电子政务信息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与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相关的中介机构,实行服务期限承诺制度;具备条件的,应当纳入并联审批流程管理,并在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设立办事窗口,集中办理、统一收费。

    第七条 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立统一的审批服务平台,提供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理服务,统一办理审批事项收件、补件、审批结果送达有关手续;

    (二)会同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布已确定的并联审批事项,提出项目调整意见和建议,审核并公布相关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

    (三)制定并联审批操作规范,并负责考核督查;

    (四)协调相关审批部门开展建设项目审批并联办理工作,组织有关联合会审会议、联合现场勘察等工作;

    (五)定期通报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理工作情况,提请研究有关重大事项。

    第二章 审批办理

    第八条 建设项目并联审批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应当在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统一设置的审批服务平台开展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执行并联审批工作流程、规则和工作制度,有关审批事项,不得在审批服务平台以外进行收件受理、收取补正材料或送达审批决定。

    第九条 审批部门应当指定本部门的并联审批事项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有关审批事项办理的协调、管理及相关工作。

    第十条 审批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并联审批流程、期限等要求,逐项编制包括审批事项设立依据、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的材料提请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备案通过后,提请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纳入统一的并联审批流程管理。

    第十一条 在同一并联审批阶段中,除以技术审核为前置的审批前置事项外,其他可以采取前置审批相关申报材料容缺措施.实行申报材料容缺受理的审批事项,当事人应当在申报材料中备注容缺的申报材料名称,并提报对应的容缺承诺材料,容缺期限到期后申请人不能补齐容缺的材料时,后续审批事项的审批部门可以按照当事人的承诺约定,将审批事项退回申请人。具体措施由市政府法制办、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组织设立办件登记窗口(以下简称登记窗口),统一对外提供建设项目审批的受理、审批情况查询、审批决定送达等服务。

    第十三条 并联审批事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登记窗口对办理业务的建设项目进行登记并创建大厅“一号通”项目编码;

    (二)登记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逐项登记并出具登记凭单,向审批部门发送材料审查通知;

    (三)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并向登记窗口发送审查结果信息;

    (四)审查过程中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审批部门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提出补齐补正意见,向申请人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并向登记窗口发送补齐补正信息;

    (五)审批部门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并将该决定提交至登记窗口;

    (六)登记窗口将审批决定送达申请人。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审批部门受理等事项,可以委托登记窗口办理。

    第十四条 下列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审批大厅当场作出决定:

    (一)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的;

    (二)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有相应资格(资质)的专业机构认定后,能够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的。前款规定的审批事项目录,由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会同相关审批部门确定后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各并联审批阶段项目以及流程、办理期限,由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会同有关审批部门研究确定后公布执行。前款确定后的项目及其流程、期限,有关审批部门应当执行。执行中有异议的,可提请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审查;对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应当提请市政府决定。在市政府未作出决定前,有关审批部门不得自行变更工作流程和期限。第十六条 在同一并联审批环节内的下列事项,由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组织相关审批部门联合办理:

    (一)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的;

    (二)两个以上部门的审批意见有分歧的;

    (三)审批部门提请组织联合办理的事项;

    (四)申请人要求多个部门协调处理,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

    办认为必要的。联合办理可以采取协调会议、会审的方式进行。联合办理实行缺席默认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制定。

    第十七条 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统一对外公布的办事指南中承诺的审批时限,按受理之日起至审批决定书提交登记窗口之日止计算,但申请材料补正期间及其他法定可以扣除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第三章 网上审批

    第十八条 市电政信息办建立统一的建设项目网上审批系统,各审批部门应当在统一的审批系统中办理建设项目审批业务,实行全过程网上审批。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审批申请,实行网上申报,并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不适宜在网络上传输的材料,应当在网上申报中明示,并通过登记窗口登记、递交。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网上申报的电子版材料进行审核;需要核对或收取纸质资料的,应当在批文出具前通过登记窗口核对或收取纸质材料。申请人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实行并联审批的事项,由登记窗口统一收件并通过建设项目网上审批系统转送至各审批部门网上审查。各审批部门的相应审批意见按照规定进行电子化处理并通过网上审批系统予以共享。

    第二十一条 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市电政信息办负责建立建设项目审批信息数据库,实现申请材料、审查意见、审批结果等审批资料的共享使用。各审批部门负责做好相关审批资料的电子化并按规定上传至网上审批系统。

    第二十二条 各审批部门应当利用建设项目网上审批系统提供办事指南、审批状态和结果查询及网上咨询、表格下载等服务。登记窗口应当在审批大厅现场为申请人提供网上申报及申请材料电子化服务。

    第二十三条 市电政信息办和各审批部门应当建立信息网络安全责任制,确保网络运行安全。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四条 有关审批部门应当执行联合办理的会议、会审议定事项。对并联审批中出现的问题,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可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对会议确定的事项和决议,有关审批部门应当执行;对不能形成议定意见或对执行有关会议议定意见分歧较大的,由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提交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协调解决;无法协调解决的,应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并联审批事项的有关审批事项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的办事指南、流程示意图等由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统一制作和公布,并提供免费领取和网上下载等服务。申请人要求对公示的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及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可以对重大投资引资项目、政府统一建设的工业园区、重要的社会公共建设等建设项目审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二十七条 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应当提供统一的收费服务场所,方便申请人依法缴纳建设项目有关费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监察局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联合办理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备案管理和执法监督。

    第三十条 建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理督办制度和审批事项电子督办系统,加强建设项目审批的实时监督,督促审批部门依法履行审批职责。

    第三十一条 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可采取以下方式督办有关审批事项:

    (一)按规定流程和时限进行提示和警示;

    (二)实时核查办件凭单,掌握审批办理状态;

    (三)核查违反并联审批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的行为;

    (四)出具督办意见书或下达督办指令;

    (五)通报审批办理情况。

    第三十二条 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提出的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应当配合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做好投诉的受理、调查、核实、处理及投诉的移交处理工作。第三十三条 市审批资源交易管理办应当对审批部门驻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有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通报相关审批部门,作为年终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青岛市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问责暂行办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有关规定实现行政审批提速、增量的;

    (二)擅自设置行政审批事项,增加审批前置条件和环节或者将预审、备案事项变相审批,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审批,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审批的;

    (四)不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告知制,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五)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后不依法出具书面受理凭证或者对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又不依法说明理由,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依法应当将审批结果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而不告知的;

    (七)未按照规定实施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容缺受理、并联审批、压缩审批时限的;

    (八)对应当纳入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未纳入大厅办理或者授权不到位,影响审批事项办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九)在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平台以外受理来件、审查或者送达审批决定的;

    (十)违反并联审批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联合办理会议会审议定意见的;

    (十二)其他不按照规定实施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市级其他领域并联审批和各区、市建设项目实施并联审批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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