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以上 高官腐败案实行异地审理
2001年辽宁“慕马案”后,高官腐败案异地审判成为惯例。
实现高官审判公正的第一步正是从异地审判开始的。
刘铁男受贿案在最高检侦查终结后,经依法指定管辖,由与其履职经历及社会人脉网联系不大的河北省廊坊市检察院向廊坊市中院提起公诉。这里曾经审理过最高法原副院长黄松有的贪腐案。
异地审判高官腐败案件虽尚未制度化,但已形成了司法惯例。
公开信息显示:内蒙古统战部原部长王素毅案在北京市一中院审理;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童名谦案在北京市二中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李达球案在吉林延边中院审理。此外,安徽省原副省长倪发科案经由最高检指定山东省检察院查办,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陈安众经由最高检指定安徽省检察院立案侦查;若无例外,两人将分别在山东和安徽异地受审。
高官腐败犯罪案件实行异地审判的惯例形成,可追溯至2001年的辽宁“慕马案”(因辽宁省原副省长慕绥新、沈阳市原常务副市长马向东涉案而得名)。此前的许多高官腐败案件,大都是在犯罪地或犯罪人居住地审判。但中纪委查办“慕马案”时,发现马向东的妻子利用关系网干扰办案;为排除干扰,中央决定对该案进行异地审判。
此后,高官腐败案件实行异地审判成为惯例。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对90%以上的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关联案件指定到了被告人任职地以外的省份异地审判。
这成为中国司法史上的独特现象。
著名的刑事法学家、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赵秉志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分析称,“此举的目的有二:一是为了排除干扰,以确保腐败犯罪案件审判的公正;二是消除部分社会公众对于审判公正的担忧和误解,以增强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
依法律规定,负责审查起诉的检察院、审理的法院,一般在同一地域。当然也有例外,陈良宇案即由最高检指定吉林省检察院侦办,按理应向吉林省某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但最后最高法却指定了天津市二中院审理。
至今形成的对副省(部)级以上高官贪腐犯罪案件处理的通常程序是:中纪委立案检查完毕后,将案件移送最高检,由最高检指定某一省级检察院具体办理,案件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后,再由最高法指定相应级别的人民法院进行异地审理。
审理高官的法院有哪些特点
能有效预防和排除贪腐官员关系网的干扰;位于离羁押地较近的重点城市;硬件设施好,业务水平高,办案经验丰富。
最高法通常指定的是中级人民法院。异地审判的直接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指定管辖制度,即上级人民法院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但这一规定较为原则和笼统,例如,什么样的案件可以指定管辖和异地审判,依据什么样的原则选择被指定地等等,均无完善的制度可供执行,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
但从以往被指定的法院看,仍有规律可循。
据赵秉志的观察,最高法一般在统筹考虑公正审判、司法效率和审理法院有关情况后慎重指定。
赵秉志表示,“一是要有利于公正审判。能有效预防和排除贪腐官员关系网对审判工作的干扰,保证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二是要兼顾司法效率。综合考虑当事人、证人等参加诉讼的便利性,以及异地侦查、异地羁押、异地起诉等所耗费的司法成本情况,一般选在离羁押地较近的重点城市。三是要考虑审理法院自身的情况。审理法院一般有过高官贪腐案件的审判经验,审判方面的硬件设施也较好,能保证案件质量和有效防范安全事件的发生。”
因为省部级高官判决后多在秦城监狱服刑,因此北京的法院得到较多的机会。例如,北京市一中院审理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案、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案、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案等;北京市二中院审理了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案、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案、国土资源部原部长田凤山案、中石化原董事长陈同海案等。
毗邻北京的天津市、河北省以及再远些的山东省等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也常常被指定管辖。除刘铁男、黄松有在河北省廊坊市中院受审外,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则由河北省衡水市中院审理。而因地缘相近,在倪发科之前,安徽省有两位原副省长(王怀忠、何闽旭)、一位原省委副书记(王昭耀)均在山东受审。
而无论是被指定查办案件的检察院还是被指定审理案件的法院,其查办高官贪腐案的业务水平及办案经验均应在全国位列前茅。
比如去年分别成功完成薄熙来案的审查起诉及审理的山东省检察院及山东省高院,在查办高级别官员腐败案方面,无论是办案数量还是质量,均位居全国前列。
高度紧张的办案人员
“据说,连什么时间让陈良宇休息或去洗手间都有严格的预案。”
被指定管辖无疑是一种荣耀。然而,一旦被指定,则意味着一场考验即将开始。
著名的刑辩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的田文昌向《中国经济周刊》分析说,一方面,由于此类案件的社会公众关注度较高,在法律程序上有较高的要求;但另一方面,高官审判往往带有一些政治色彩。这使办理此类案件的司法人员难免政治因素的考量,首先在程序上,须确保万无一失。
成克杰案的书记员李为民撰文《亲历成克杰受审》回忆称,专案组先后19次间接或直接地接触成克杰,从成克杰的历次交代供述中,分析出成克杰辩解的主要观点和理由,根据已经掌握的证据,制定出了简练、周密的法庭讯问提纲;并对成克杰当庭全部推翻以往供述怎么办、当庭一言不发怎么办、证人作假证怎么办、多媒体系统出现故障怎么办等一系列可能发生的情况作了预案。为保证庭审效果,他们设立了模拟法庭,相关领导观看了专案组的预演,对出庭规则、应变甚至起诉书宣读、举证时的语调都进行了指点。
据知情人向《中国经济周刊》透露,在陈良宇案中,检法为陈案进行了长达半年的演练,直至法院准备开庭时,检法还在演练庭审,以便使开庭时的整个流程都衔接得很完美,“据说连什么时间让陈休息或去洗手间都有严格的预案。”
一位检察系统的高级别官员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根据官方的要求,同时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是办理这类案件的最高标准。办案人员因此高度紧张也就不足为奇了。
高官审理中的司法进步
到了薄熙来案,会见难、阅卷难等障碍几乎都不存在了。
2000年2月13日至14日,江西省南昌市中院开庭公开审理胡长清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2月15日,一审判处胡长清死刑。胡长清不服提出上诉。3月1日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法复核。2000年3月8日,胡长清在南昌被执行死刑。
从开庭审理到死刑执行,在前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处决一个副省级高官,这样的“办案效率”十分罕见,也引发了过于“草率”的质疑,因而招致法学界的诟病。
北京市二中院对刘志军案进行的庭审,只用了3个半小时,时间之短亦令人诧异。但据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刘志军辩护的律师钱列阳称,在庭审之前,法官、检察官、律师已经开了庭前会议,控辩双方争议的许多内容在庭前会议上已经处理完毕。
作为刑事法学家,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不欲对这类案件的政治色彩过多评述,“我们应该评论它在法律上能不能站住脚。例如,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纳是否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如果一定要考虑政治的因素,那就要让高官的审判更公正、公开,这是我们要考虑的最大的政治因素。如果相反,效果反而不好。”陈忠林说。
应该说,无论是中国的法治进程还是中国的政治文明总体上正在不断进步。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子程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在陈良宇案的辩护中,他明显感觉到该案的司法程序各方面都比其他高官案件做得更好。例如,高子程被允许在秦城监狱会见了陈良宇4次,“4次会见,说实话是不够的,我还有几次申请没被批准”,但在当时的法治环境下,那已经是一种进步。
但会见难、阅卷难的问题,在高子程代理的其他诸多高官案中却普遍存在,包括他接受刘志军家属委托之后,曾4次申请会见都没被批准。而在2006年中国建设银行原董事长张恩照受贿案中,作为辩护律师的高子程要求与张恩照的会见受到了较多的限制。“虽然也会见了,但我们有许多次的会见申请没被批准。而严格来说,这种限制都是不符合刑诉法规定的。”
但到了薄熙来案,这些障碍几乎都不存在了。
新华社发表的《薄熙来案庭审纪实》一文采访了薄熙来的辩护律师李贵方。李表示,庭前,他们依法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复制了相关证据,并20多次会见被告人,就辩护思路等与薄熙来充分交换了意见。
而据薄案的另一位辩护律师王兆峰向媒体透露,会见时,基本上能保证独立进行。“有时候一见就是一上午或者一下午,甚至弄到晚上很晚,得留在那里吃晚饭……有段时间跟上班似的,几乎天天去,最多的时候一周去五六次。”
高子程感叹:“一方面是因为薄案的案情复杂,另一方面是现在的司法明显进步了。”
应该说,过去20多年,高官贪腐案件的审判在法治水平上的进步,至薄熙来案到达了新的高峰。
赵秉志总结称:一是高官贪腐案件实行异地审判已成惯例。二是对贪腐犯罪高官适用死刑越来越严格。三是对贪腐犯罪高官诉讼权利的保障越来越充分。四是对高官贪腐案件的审判程序更加公正、公开。
薄案结束后,《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说,对薄熙来的查处……从依法指定管辖,到公开透明审理,纵观整个案件查办过程,从一开始就沿着法治轨道逐步推进。“这再次表明我们党和国家‘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人们甚至期待在薄案之后,该案的公审方式会成为未来审判高官贪腐案件的样板。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该案庭审公开的方式是在新媒体环境下人民法院将重点使用的一种方式,但不是今后所有的贪官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都一定要 “一刀切”。
“我希望无论对谁审判都要做到程序的正当这才是法治化的庭审。”田文昌认为,“能不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对法治发展水平的一个检验和标志。”
高子程较为乐观,他相信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四中全会以后,行政对司法的干预会越来越少。“目前中央的调子和大方向是正确的,这为排除干扰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