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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湾保护条例出台 划定红线禁止填海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3-10-31 15:07:57 字号:TT

    青岛新闻网10月31日讯 胶州湾是青岛的母亲湾,对青岛意义重大。为了更合理保护胶州湾,青岛市人大常委将制定《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条例草案已经出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市民可登陆青岛政务网、青岛人大网、青岛新闻网,查阅《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rdfgzx@qingdao.gov.cn;市民也可以通过信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来信请寄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沂水路11号,邮编:266001)。

    对于条例草案中的关键信息,本网为您独家解析。

    关键字:范围 保护控制线

    保护胶州湾,主要保护哪些区域?条例进行了明确界定。

    根据总则第二条规定,胶州湾保护区域分为两大板块:胶州湾保护范围、入胶州湾河流及两侧一定区域。

    其中,胶州湾保护范围包括胶州湾海域和胶州湾沿岸陆域。

    胶州湾海域为胶州湾保护控制线的围合区域。胶州湾保护控制线,是指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东起团岛湾头,沿沧口湾、红岛、河套、海西湾,西至凤凰岛脚子石的连线。

    胶州湾沿岸陆域为自胶州湾保护控制线至陆域控制线的区域。

    陆域控制线,是指东起团岛湾头,沿团岛路、团岛一路、四川路、冠县路、新疆路、胶济铁路、双积路、双元路、河东路、滨河路、胶州湾高速、双积路、千山路、淮河东路、江山路、嘉陵江路、漓江东路,西至凤凰岛脚子石的连线。

    入胶州湾河流是指直接入湾的海泊河、李村河、板桥坊河、楼山河、白沙河、墨水河、大沽河、跃进河、洋河、镰湾河;间接入湾的昌乐路河、张村河、水清沟河、洙河、小沽河、五沽河、落药河、流浩河、南胶莱河、桃源河、云溪河。 

    关键字:可持续利用 未经批准不得调整

    在规划控制方面,“条例”也做出了明确要求。按照要求,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胶州湾保护范围内的建设用地、海岸线、海洋等资源进行战略储备,为城市发展预留空间;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开发时序,确保土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胶州湾保护控制线未经批准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研究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置胶州湾保护控制线标志。

    此外,青岛市规划、交通、海洋渔业、水利等部门,在制定发展规划时,必须遵循本条例,全力协助保护胶州湾。

    关键字: 不达标 暂停审批    

    在防治污染方面,该条例也做出了明确要求。根据规定,胶州湾保护将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胶州湾海域环境保护规划,确定主要污染物排入胶州湾的总量控制指标。

    主要污染物排入胶州湾的总量控制指标应当逐年削减,对主要污染物排入胶州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市),环保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另外,对生活污水、船舶垃圾、工业废水等,该条例也有明确规定。

    关键字:禁止填海 禁止房地产开发

    胶州湾保护范围内的岸线应当保持开放,除依法批准的港口、码头、船舶修造及军事等用途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圈占,不得限制他人正常通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改变胶州湾内自然岸线的属性,不得破坏胶州湾自然岸线保护范围内的礁石、滩涂、湿地以及其他自然地貌和景观。禁止毁坏胶州湾保护范围内的山体和绿地。

    在胶州湾海域内,禁止围海、填海;禁止采挖砂石(因清淤和航道、河道疏浚需要除外);禁止从事筑池、网箱、浮筏等设施养殖。在胶州湾湿地保护范围内,还将禁止房地产开发、工业生产;禁止建设宾馆、饭店、招待所、疗养院等永久性建筑和大型游乐设施;禁止开垦、填埋湿地,采石、采砂、取土;禁止放牧,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捡拾卵、蛋;禁止擅自向湿地引进外来生物物种;禁止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禁止破坏湿地保护设施及其他改变湿地属性、破坏湿地和湿地资源的行为。

    具体规定如下:

    第三十五条 在胶州湾保护范围内以及入胶州湾主要河流两侧各一定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或者扩建化工、印染、造纸、电镀、电解、制革、有色金属冶炼、水泥、拆船等项目;

    (二)新建或者扩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

    (三)新建或者扩建固体废物填埋场、处理场。

    前款所称入胶州湾主要河流两侧各一定区域,是指《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外一定区域。其中,第一项所列行为的禁止区域为一千米,第二项、第三项所列行为的禁止区域为五百米。

    第四十条 在胶州湾海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围海、填海;

    (二)采挖砂石(因清淤和航道、河道疏浚需要除外);

    (三)从事筑池、网箱、浮筏等设施养殖。

    第四十一条 胶州湾保护范围内的岸线应当保持开放,除依法批准的港口、码头、船舶修造及军事等用途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圈占,不得限制他人正常通行。

    第四十二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胶州湾现状岸线以及岸线整理规划,划定自然岸线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改变胶州湾内自然岸线的属性,不得破坏胶州湾自然岸线保护范围内的礁石、滩涂、湿地以及其他自然地貌和景观。

    第四十三条 禁止毁坏胶州湾保护范围内的山体和绿地。有关区(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山体的森林覆盖率,防治水土流失。

    第四十四条 在胶州湾湿地保护范围内,除适用胶州湾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房地产开发;

    (二)工业生产;

    (三)建设宾馆、饭店、招待所、疗养院等永久性建筑和大型游乐设施;

    (四)开垦、填埋湿地,采石、采砂、取土;

    (五)放牧,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捡拾卵、蛋;

    (六)擅自向湿地引进外来生物物种;

    (七)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

    (八)破坏湿地保护设施;

    (九)其他改变湿地属性、破坏湿地和湿地资源的行为。

    关键字:罚款

    该条例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做出了处罚办法,其中,向胶州湾海域排放船舶污染物的,由海事部门或者海洋与渔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围海、填海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1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在胶州湾海域采挖砂石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责令改正,扣押违法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破坏胶州湾湿地保护范围内湿地的,由林业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青岛新闻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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