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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12家企业试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热议是否纵容排污

来源:青岛日报-- 2013-03-26 06:06:31 字号:TT

环责险在青“挺身而出”

  一个被称作“绿色保险”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正从理念变成现实——近日,我市12家企业试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引起各界关注。

  这一被环保部门和民众寄予厚望的全新手段,能否改变多年来形成的“企业违法污染获利,环境损害大家埋单”的局面?它将给环保部门、投保企业、承保企业带来怎样的影响?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一次全新的尝试”

  “一直以来,我们采用的都是行政强制的手段来推行环境保护,可调用的资源有限。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借助了市场手段,有利于调动各方力量投入到环境保护中。”青岛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沙爱平说,“对于环境保护而言,责任保险是一次全新的尝试。”

  据介绍,历经两年的调研、酝酿,近日,我市已全面启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此次试点范围为生产、储运、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储存、运输、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涉及重金属排放的企业,以及其他具有环境风险且处于环境敏感区域的企业。每次突发环境事件及累计赔偿限额共设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五档,保费分20500元—10万元多档,将根据企业生产规模和环境风险等级确定。

  试点将建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保险公司、投保企业四方有机结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协调运作机制,不断增强环境风险防控能力,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尽可能降低损失与侵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勘察与理赔将更加及时。受理报案后,出险地点如果是市区,勘察人员将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郊区60分钟内达到现场。赔偿额10万元以内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50万元以上的,7个工作日内支付。

  据悉,目前,由环保局环评中心专家、保险公司承保与理赔人员组成的工作组正对试点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截至3月14日,已完成6家企业的评估。

  “我们将逐步扩大参保企业和承保单位范围,目标是年内试点企业由12家扩大到40家,逐步形成规范的环境污染责任险市场。”对于这一全新手段的前景,沙爱平充满信心。

  排污企业减少后顾之忧

  这些天,李涛的工作异常忙碌。作为首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企业之一的青岛海晶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环保安全处处长,李涛最近的首要工作就是带领环保安全团队对公司整套环境风险管理、环境风险应急救援保障体系等进行“查漏补缺”,调整升级,并接受由环评专家、保险公司等组成的联合风险评估。

  “经过初步评估,专家组给我们打了78分。”李涛告诉记者,几天前,专家组对公司生产因素、厂址环境敏感性、环境风险管理、环境风险应急救援等4大板块、18个方面进行了近乎严苛的评估,得分将成为保险费率的依据。

  虽然有些忙碌,但李涛还是对这一全新的保险产品充满期待:“作为氯碱生产企业,存在一定的环境风险,虽然建厂至今,公司没有发生过大的污染事故,但环境风险始终是悬在我们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威胁着企业生存与发展,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将为企业解除后顾之忧。”

  在李涛看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不仅将解决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后的经济赔偿等“善后”事宜,还可极大地减轻企业资金压力,更为重要的是,借助第三方力量,可帮助公司提高环境风险管理水平,将污染事故隐患扼杀在摇篮里。“承保企业基于自身盈利的追求,必然投入精力帮助企业查漏补缺,改善管理,这样一来,在不增加投入的情况下,我们管理队伍壮大了。”他说。

  而另一家试点企业——青岛双桃精化公司已得到了实实在在的益处。“虽然我们刚刚被评为 ‘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但环境风险还是存在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引入有利于我们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双桃精化公司环安部部长李允智说,就在前几天的环境风险评估中,专家给公司提出了 “污泥储存间加门,原料不要露天存放”等建议,进一步规范了公司的日常管理,消除了产生污染事故的隐患。

  保险公司难言盈利

  这一全新险种的问世,对保险公司而言,无疑是提供了一片尚未开发的处女地,商机可谓多多。然而,作为试点期间唯一承保机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副总经理崔祥峰却显得有些“悲壮”。

  “我们已经做好了三年甚至更长时间不赚钱的准备”,崔祥峰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覆盖面相对较小,特别是试点期间,投保企业也就十几家,最多几十家,很难形成规模效应,这与保险行业的“大数法则”相悖,企业很难盈利。从国内其他城市实践来看,在前三年,保险公司基本都处于亏损状态。

  崔祥峰的担心并非多余。记者了解到,在深圳、苏州、广西等较早试点地区,此险种出现推广受阻,叫好不叫座的现象。来自苏州保监局的数据显示,近三年来,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企业数量、总保额和总保费均呈下降趋势——投保企业由66家减至59家、总保额由13200万元减至 9850万元、总保费从309.78万元减至183.9万元。

  即便如此,崔祥峰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前景依旧充满期待:“目前,车险业务占财险业务的70%—75%,这一比重较高。对于财险公司来说,可借此机会调整结构,由以产品销售为主的模式转向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发展模式。”崔祥峰认为,保险公司对污染事故赔偿、环境风险管理以及对受害人权益保护的积极介入,进一步打开了保险业参与生态环境建设、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空间。在这个过程中,如果保险公司及时介入,将有利于获得更多的客户资源,有利于推广公司其它产品。

  “二问”环责险

  环保部门或成“甩手掌柜”?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引入,是否将原本应当由环保部门承担的监管职责转移给保险公司,使得环保部门成为“甩手掌柜”?

  市环保局市北分局有关负责人说,同车险的引入并不会转移或者减少交警的监管职责一样,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不会对环保部门日常监管职责产生影响。“排污只有累积到一定程度或一次性排放达到一定规模才会引发污染事故,而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管就是督促企业加强管理,做好风险管控,实现达标排放,防微杜渐避免发生污染事故。”目前,环保部门采取在线监控与实地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排污进行监督。引入保险后,环保部门监管职责与监督方式不会因之发生变化。

  保险将纵容排污行为?

  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后,参保企业因突发意外事件导致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将由保险公司“埋单”,有人“善后”会不会让参保企业放松环保神经,减少环保投入,或者肆无忌惮地排污?

  “同车险一样,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只是承担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引发的民事经济赔偿,核心是赔偿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并不承担责任企业因违法排污引发的行政处罚及刑事责任。”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说,如果触犯了国家法律规定,污染责任人仍将受到问责,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比如,排放不达标将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罚款并不在保险承保范围之内,必须由企业自己承担。

  同时,和其他保险产品一样,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也有免赔条款,比如,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等。此外,排污企业日常排污费也不在承保范围之内。

  声音

  用制度规范环责险

  为避免出现参保企业 “三分热情”现象,专家认为,环境污染责任险不同于普通保险产品,不能完全采用自主、自愿的纯市场手段来推动,而应将自愿与强制相结合,并加快建立相关制度予以规范。

  专家建议,有关部门应强化约束手段,对应投保而未及时投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可采取将企业是否投保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清洁生产审核,以及上市环保核查等制度执行紧密结合,或暂停受理企业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的申请,或将该企业未按规定投保的信息及时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其客户评级、信贷准入退出和管理提供重要依据。

  而对按规定投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可采取鼓励和引导措施,比如,积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在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时,对投保企业污染防治项目予以倾斜,或将投保企业投保信息及时通报金融机构,推动金融机构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信贷风险评估、成本补偿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此外,地方环保、保险监管部门应积极争取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政策纳入地方性法规,或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并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经济政策和措施。

  延伸阅读

  环责险在中国

  在发达国家,环境污染责任险已成为解决环境损害赔偿的有效经济手段和主要方式之一。比如,美国针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所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实行强制保险制度;德国《环境责任法》规定,存在重大环境责任风险的“特定设施”的所有人必须采取一定的预先保障义务履行的措施,主要是与保险公司签订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合同。

  在我国,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2007年12月4日,原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启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试点;

  2011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再度明确提出,“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2012年《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提出,“研究建立重金属排放等高环境风险企业强制保险制度”。

  2013年,环保部与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在“涉重金属企业”等高危行业启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但因缺少法律支持,环责险在实际推行中存在着重大现实问题。一是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由于企业法律责任不明,违规成本较低,导致企业抱着侥幸心理不愿意投保,再加之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企业认为即使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主要由当地政府埋单,企业仅需承担较低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可,导致保险有效需求不足;行业主管部门因没有立法层面的支撑,难以开展有效的监管和管理;地方政府部门迫于经济发展压力也很难较好地进行管理和规范。二是损害赔偿标准不明确。目前我国尚未有统一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参考标准,保险公司在勘查、定损与责任认定上存在困难,灾害损失风险难以管控,进而影响到环责险的费率确定和产品开发。三是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问题突出。在环境污染责任险市场中,信息不对称问题十分严重,由于绝大多数企业不去购买环境责任险,而少数高危行业出于转移风险的想法更愿意购买环境污染责任险,在保险覆盖面较低情况下,大数法则不能发挥作用,难以实现环境风险充分分散和分担。(据有关资料整理)

  名词解释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恢复和整治破坏生态环境,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险种。通俗地讲,就是企业缴纳一定的保费,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环境污染事故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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