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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熟人理财炒股买基金 百万元血本无归(图)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2013-05-27 12:35:22 字号:TT

委托熟人理财百万元血本无归

委托熟人理财炒股买基金 百万元血本无归

  市民戚某委托同事王某的弟弟王某某理财,王某某承诺投资100万元一年后就能连本带利收回115万元,后戚某与王某某签订了一份委托理财协议。戚某分9笔将100万元现金存入王某儿子张某的VIP账户,并由其转给王某某。一年后,当戚某前去催钱时,却被告知投资失败,本金被套牢。无奈,戚某将王某某及妻子刘某告上法庭。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戚某的诉讼请求。

  委托他人理财炒股票血本无归诉请要赔偿

  戚某与王某是公司同事,他经常听王某说起自己弟弟王某某是某证券公司理财经理,很多朋友将闲钱交给他投资取得了良好的收益。戚某听后很是心动,并让王某帮忙约见了王某某,不久双方便达成理财意向。2010年3月3日,戚某和王某某签订了一份委托理财协议,约定由王某某为戚某理财,金额为100万元,年收益率为15%,代理期限为2010年3月10日至2011年3月9日,资金投向限定为股票基金等金融投资产品。

  2010年3月4日,王某用其子张某的名义在某银行开立了一个VIP账户,并告知戚某用该账户进行转账方便快捷,不用等候,尤其适合大额交易,戚某答应了王某的提议。当天,戚某向该账户存入现金20万元,3月6日和7日,又分别存入现金30万元和22万元。由于当时戚某的身份证丢失,还未来得及补办,办理业务时,王某在第1、3张存款单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在第2张存款单的签名处写上了“代办”二字。3月5日,戚某通过存款机分两次向该账户存入现金共计9万元。3月7日,戚某又分四次存入现金共计19万元。至此,戚某分九笔将100万元现金全部存入了王某儿子的账户,王某将这笔钱转交给了王某某。

  合同约定的一年代理期限过后,戚某找到王某某索要本金和收益,但王某某称,因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投资失败,本金已被套牢无法取出。2011年5月,戚某见索款无望,便将王某某及其妻子刘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王某某和被告刘某偿还本金及收益115万元。

  原告提交证据形成证据链被告拒不认账终审输官司

  庭审中,戚某向法庭提交了委托理财协议原件和9笔交易的单据。显示该账户自开立后,只有这9笔存款和1笔支出。对于戚某存入的前三笔存款王某某予以否认:“这三笔款项和你无任何关系,是我姐的外甥委托其交与我进行炒股用的。”对于后六笔28万元的存款,王某某称与自己无关。“我姐曾告诉我你和她素有经济往来,28万元是你用来偿还她先前借款的。”随后,第三人王某为证明王某某的主张,向法庭提交收条一张,证明2010年其收到戚某支付的25万元。戚某当庭反驳:“这笔钱是我在投资之后向你借的,与本案无关。”

  至此,本案争议焦点为戚某是否通过王某将100万元交付给了王某某。法院认为:首先,王某用其子张某的名义开设账户供自己使用,张某对此并不知情,故此案中的相关责任不应由张某承担;第二,王某主张戚某存入的28万元是用于归还其借款的事实,未提供明确的借据,仅以一张收条说明双方素有经济往来,不能证明其主张,法院不予采纳。因此,可认定这28万元是转给王某某的100万元的组成部分,属于戚某向王某某支付用于理财的款项;第三,关于前3笔款项共计72万元,王某称是其外甥所有,由其代转王某,但既然其与王某是亲姐弟,王某的外甥也应是王某某的外甥,为何由王某转手而不直接交给王某某,这与常理不符。戚某对于王某以张某名义开立账户的事实和资金流向如此明了,若这72万元与戚某无关,其如何能说得如此详细。另外,王某在存入30万元时也签名为“代办”。法院经查证发现,戚某自己的账户在筹集这100万元期间也确实有大量现金提款记录。综合以上理由,可认定为这72万元是戚某委托王某存入上述账户,从而向王某某交付的理财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在协议中向戚某保证“投资金额年收益率为15%”,即合同到期后除应返还戚某本金100万元外,还应支付收益金15万元。刘某与王某某是夫妻关系,应对夫妻关系存续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王某某、刘某返还戚某理财资金100万元并支付收益金15万元。

  一审宣判后,王某某与刘某不服,并提起上诉。“28万元是戚某偿还我姐的借款,和我完全没有关系,我压根就不知道。”王某某仍坚称,“至于那72万元,戚某和我姐是多年同事兼好友,知道存款的事情不足为怪。相反,戚某提供的3月7日4张取款单间隔时间很近,据我所知,其中一张银行卡在取出20万元后还有40余万元,他却不一次性取出,这不合常理,而且戚某不通过银行转账,却非要提出现金再存入,也有悖常理。此外,无论委托协议是否履行,都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刘某无须承担责任。”但对于自己的上述诉求,王某某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戚某听后,立刻提出反驳:“我分四次取钱是因为银行取款机每天有取款限额,每次取款上限为5万元。”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2010年3月4日、6日和7日,由第三人王某代存72万元,同年3月5日、7日,戚某分六次又将28万元存入到上述账户,并由王某将该款项转到王某某的股市账户,戚某所提交的证据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实其确实将100万元交由王某某,且无证据证实这100万元是案外人委托王某某理财的款项,故王某某主张双方协议未履行的抗辩不成立,一审法院判决其支付本金收益金是正确的。因该款项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确发生在王某某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一审法院判决刘某承担连带责任是正确的。据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陈思思)

  律师提醒:委托理财需 擦亮眼”“

  近年来,委托投资理财成为市民增加收入的一个新选择,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投资理财知识,委托理财纠纷时有发生。

  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宏森提醒广大投资者:投资者在委托理财时,应选择经营规范、口碑较好的公司发行的委托理财产品。投资者可以通过查阅各项报告了解该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的治理情况、风险状况等。对于财务不佳、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经营风险较高的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不宜购买。选定了信托公司之后,投资者应重点关注与信托公司签署的信托合同。信托合同是确定投资者与信托公司权利义务的惟一书面文件,投资者一定要仔细阅读。最好交一份委托炒股协议在证券公司备案,如果证券公司能盖章更好。同时,投资者自己应经常了解一下自己的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的情况,不要认为有了委托人、签了合同就万事大吉,坐等“收成”了。投资者如发现以委托理财为名,涉嫌非法经营、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报警。记者 陈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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