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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行为将移送公安 有详细界定11月实施

来源:青岛早报-- 2013-08-25 07:15:01 字号:TT

  早报讯 我省近日出台《全省环境保护部门调查与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工作程序》(简称《程序》),对需要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环境违法行为作了详细界定,今年11月1日起实施。

  《程序》要求,环保部门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案件移送。环保部门环境执法机构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调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等。(记者 王磊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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