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青岛市价格管理条例(草案)》,记者看到,这一稿审议的草案中提出,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在餐饮价格外收取房间费、空调费、餐位费、餐具使用(消毒)费等各类设施、设备的使用费用。而在7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阶段,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在餐饮费外收取的费用还包括服务费、开瓶费等。《条例(草案)》提出,违反此条的经营者将被处罚1000元到5000元。什么样的费用不合理,什么样的费不该收?人大法规处表示,市民可以提出自己的建议,电话是82897622。
涨价不影响低收入群体生活
《条例(草案)》提出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价格调节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一是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而实施的价格补贴、贷款贴息等;二是公用事业生产经营单位因政府价格管制产生的政策性补贴;三是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而给予低收入群体的临时价格补贴;四是粮食、蔬菜、畜禽等农副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的价格补贴;五是市、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使用范围。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并逐步得到改善。
房间费空调费等都不能收
《青岛市价格管理条例(草案)》提出,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标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做到标价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货签对位。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分别标示。鼓励经营者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体公示商品和服务价格。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应当出具结算单据,并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在餐饮价格外收取房间费、空调费、餐位费、餐具使用(消毒)费等各类设施、设备的使用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费用应当与其提供的服务质价相符,并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明示;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其收费标准应当符合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记者 赵黎 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