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孙女士通过国外的女儿代购名牌包,然后在国内销售,其中一款黑色“D&G”包被深圳的买家相中,可寄出之后没多久她就收到对方的拒签信息。原来,买家收到的不是之前看中的名牌电脑包,而是一款旧电脑包。孙女士找快递公司理论,要求支付4671元的损失,可快递公司称发货并无不当,只愿按照运输合同范围内赔偿154元。近日,案件在崂山法院开庭审理。
名牌包变旧电脑包
孙女士的女儿在意大利上学,常购买一些名牌包寄到国内由孙女士代销。去年9月,孙女士将一款价值453欧元的“D&G”牌新电脑包卖给了深圳的买家,并通过某快递公司寄到深圳。根据快递公司的系统显示,第二天上午9时已经派件成功,对方也签收了,但过了近一个小时之后,系统又显示为“拒签”,理由是与网上所购实物不符。之后快递公司将包裹发回青岛,孙女士发现包裹中并非是名牌电脑包,而是被换成了其他牌子的旧包。孙女士认为,快递公司的失误造成了物品被调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孙女士将快递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包本身的价格,折合人民币为4400元,同时还有意大利至青岛的运费249元和青岛到深圳的运费22元,共计4671元。
只能赔偿七倍运费
快递公司认为,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将快件派送给收件人,孙女士应提交调包的相关证据,如果不能举证,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使孙女士能证明快件调包,也应当由调包人赔偿孙女士的损失。
快递公司还提到,孙女士邮寄的物品并没有参与保价,也就表示一旦包裹出现意外,快递公司不能针对物品本身赔付,只能按照运输合同范围内赔偿。根据《快件运单契约条款》的约定:“若因本公司的过错造成寄物毁损、灭失的,本公司将免除本次运费。若寄件人未选择保价,则本公司对非月结客户在不超过运费七倍的限额内赔偿托寄物损失的实际价值。若寄件人已选择保价,则本公司按托寄物的声明价值和损失比例赔偿”。因此快递公司提出,可以按照7倍运费赔偿孙女士154元。
员工签名发货无误
庭审期间,孙女士提交了一张打印的照片,照片中是准备发给对方的“D&G”包,在下方有当时发快递的快递员写的一句话,“我当时封口时确定所发出的就是此包”,以此证明发货时并没有换成其他的包。但快递公司却称,当时快递员到孙女士处发其他快递时被孙女士拦住不让离开,快递员只好在孙女士提前写好的文字下方签字,同时快递员也称不清楚发件时的情景了。经法院调查发现,孙女士与该快递公司之间一直有业务往来,而且这已经是孙女士第三次丢件,不过她此前很少有过保价。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孙女士与快递公司存在多次业务往来,而且快递公司为孙女士所托寄的货物有过丢件,此次邮寄孙女士并没有保价,孙女士应该能够预见到邮寄的物品存在毁损以及灭失的风险。另外孙女士提交的照片模糊不清,看不清电脑包的牌子以及新旧程度,结合其他证据也不能证明邮寄的包为“D&G”牌新电脑包,因此孙女士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不过快递公司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经法院调解,公司同意赔付孙女士1000元,赔付的额度高于《快件运单契约条款》的规定。因此法院一审判决,快递公司在判决生效10日内,赔付孙女士1000元。(记者 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