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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账员理财挪走村里400万补偿款 被判刑6年

来源:青岛晚报 作者:王婷 2014-12-18 13:37:57 字号:A- A+

    晚报讯 平度市某村的刘某在担任村委委员等职位时,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挪用村里的土地补偿款,同时还将补偿款产生的利息据为己有。经平度市人民法院一审及市中院二审后判处刘某有期徒刑6年。

    刘某在平度某村担任村里的 “两委”委员、计生主任及村里的报账员期间,从2013年开始连续两次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2013年1月22日,刘某利用协助镇政府从事行政管理的职务之便,挪用村里土地补偿款200万元,将这笔钱用于个人理财,进行营利活动。经法院调查,这笔钱在2013年2月4日归还,共产生理财利息1495余元。 2月5日,刘某再次借机挪用了200万元土地赔偿款,继续用于个人理财,并在2月26日归还,产生理财利息3106余元。 2月26日,刘某又利用协助镇政府从事行政管理的职务之便,将村里土地补偿款598万余元产生的银行利息10221.78元据为己有。

    平度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在担任村“两委”委员、计生主任兼村报账员期间,利用协助镇政府从事行政管理的职务之便,挪用本村土地补偿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另外刘某又将村里土地补偿款所产生的银行利息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构成贪污罪,应数罪并罚。经法院一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年、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一审宣判后,刘某不服,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21日,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接收平度市纪委移送处理书,4月23日上午将刘某从办公地点带回检察院询问并制作调查笔录。市中院认为,刘某是在检察机关已掌握其犯罪线索的情况之下,被带走并讯问,依法不属于自首。因此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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